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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Y 0001S-2012 果味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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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Y 0001S-2012 果味饮料 0001 2012 果味 饮料
Q/RYY )新民市瑞营饮料厂 发布 2012-02-08实施 2012-01-15发布 果 味 饮 料 Q/RYY 0001S-2012 新民市瑞营饮料厂企业标准 Q/RYY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民市瑞营饮料厂提出并起草。 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殿茂。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RYY 0001S-2012 果 味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经净化过滤,添加果浆、白砂糖、甜味剂、食用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果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4 果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 组织状态 液体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1 Q/RYY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 1.5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项 目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6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式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总酸 按GB/T 12456 的规定进行。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规定进行检验。 2 4.4 净含量偏差 Q/RYY 0001S-2012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1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应标明果味的类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怕晒、怕雨、严禁摔撞等标识。 6.2 包装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纸箱。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3 Q/RYY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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