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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Y
0001S-2012
果味饮料
0001
2012
果味
饮料
Q/RYY
)新民市瑞营饮料厂 发布
2012-02-08实施
2012-01-15发布
果 味 饮 料
Q/RYY 0001S-2012
新民市瑞营饮料厂企业标准
Q/RYY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民市瑞营饮料厂提出并起草。
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殿茂。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RYY 0001S-2012
果 味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经净化过滤,添加果浆、白砂糖、甜味剂、食用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果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4 果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
组织状态
液体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1
Q/RYY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
1.5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项 目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6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式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总酸
按GB/T 12456 的规定进行。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规定进行检验。
2
4.4 净含量偏差
Q/RYY 0001S-2012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1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应标明果味的类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怕晒、怕雨、严禁摔撞等标识。
6.2 包装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纸箱。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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