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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SSJ
0004
S-2015
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食用菌制品
2015
山东
酱菜
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
食用菌
制品
Q/SOM ××××—××××
Q/SSJ
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J 0004S-2015
腌渍食用菌制品
2015-09-10发布 2015-09-15实施
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SSJ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珍 赵春华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腌渍食用菌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渍食用菌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金针菇、杏鲍菇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辣椒酱、玉米油、谷氨酸钠(味精)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柠檬酸,经原料预处理、烫漂、腌渍、调味、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腌渍食用菌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111 玉米油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749 绿色食品 食用菌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金针菇、杏鲍菇
应符合NY/T 749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辣椒酱
应符合NY/T 1070的规定。
3.1.4 玉米油
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
3.1.5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7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 的规定。
3.1.8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3.1.9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3.1.10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分切→烫漂→腌渍→调味→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香气,无不良气味。
滋味
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可见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90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
8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mg/100g) ≤
0.2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20.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总汞(以Hg计)/(mg/kg) ≤
0.1
镉(以Cd计)/(mg/kg) ≤
0.5
六六六/(mg/kg) ≤
0.1
滴滴涕/(mg/kg) ≤
0.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瓶(袋)装
散装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90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食盐
按GB/T 5009.5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酸价
按GB/T 5009.37的方法测定
6.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六六六、滴滴涕
按规定GB/T 5009.19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袋),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亚硝酸盐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