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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WJY
0001
S-2011
贵州龙黔威酒业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贵州龙大曲酱香原酒
2011
贵州
龙黔威
酒业
有限责任
责任
公司
大曲
酱香原酒
Q/QWJY0001S-2011
2011-12-09发布
Q/QWJY
2011-12-19实施
贵州龙大曲酱香原酒
Q/QWJY0001S-2011
表 1
贵州龙黔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2011-12-19发布
贵州龙黔威酒业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发 布
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而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龙黔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检科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龙黔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滕珺、罗玥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贵州龙大曲酱香原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龙大曲酱香原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酱香型风格的贵州龙大曲酱香原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 1351 小麦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等级分为:
优级、一级。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4.1.3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4.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优 级
一 级
色泽和外观a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 气
酱香突出,优雅细腻,空杯留香持久
酱香明显,较优雅细腻,空杯留香较持久
口 味
醇厚,丰满,绵柔,回味悠长
醇和,柔顺,味长
风 格
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注:当酒液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优 级
一 级
酒精度 /(% vol,20 ℃)
41.0--60.0
总酸(以乙酸计)/(g/L) ≥
1.50
1.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2.50
2.00
固形物/(g/L) ≤
0.70
甲醇(g/100mL) ≤
0.04
铅(mg/L,以Pb计) ≤
1
锰(mg/L,以Mn计) ≤
2
注: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偏差不得超过±1.0%vol。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色泽和外观、香气、口味、风格按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
按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甲醇、铅、锰
按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7.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5抽取样本,从每批次中任取1000 mL,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5抽样表
批量范围/吨
样本数/ml
单位样本数ml
0.50以下
1000
1000
0.50~12.0
2000
2000
12.0~350
2500
2500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1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定需要抽检时。
7.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4.2-4.5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 若复检验结果甲醇、铅、锰有一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 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白酒的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
8.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的玻璃瓶应符合GB/T 3562的规定,瓶盖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8.2.2 包装容器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8.2.3 外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
8.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和污染物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