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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T 0010 S-2015 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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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T 0010 S-2015 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代用茶 2015 山东 老太 食品有限公司 用茶
Q/QLT0010S-2015 Q/QLT 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LT 0010S-2015 代替Q/QLT 0010S-2014 代用茶 2015-10-10发布 2015-10-20实施 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用茶》代替Q/QLT0010S-2014《代用茶》 本标准由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天桥工业开发区。 3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荷花、荷叶、菊花、桂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枸杞、罗汉果等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 取样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6326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花类(荷花、菊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茉莉花、金银花、桂花、代代花等)类、根茎(葛根、百合、甘草等)、叶类(荷叶茶、茶树叶、苦丁茶、桑叶茶、薄荷茶等)、果实类(枸杞、柠檬、苦荞、大麦茶、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拼配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所用茶叶、花、果(实)、根、茎等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挑选→称量→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有该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霉变,无刺激及其他异味 性 状 本品特有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的性状,无霉变、无虫蛀,无可见杂质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花类 叶类 根茎类 果实类 混合类 水分/(%) ≤ 14.0 总灰分/% ≤ 9.0 11.0 11.0 9.0 9.0 铅(以Pb计)/(mg/kg) ≤ 2.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六六六/(mg/kg) ≤ -- 0.2 0.2 -- -- 滴滴涕/(mg/kg) ≤ -- 0.2 0.2 -- --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 0.2 敌敌畏/(mg/kg) ≤ 0.2 -- 0.2 0.2 0.2 乐果/(mg/kg) ≤ 0.8 -- 0.8 0.8 0.8 三氯杀螨醇/(mg/kg) ≤ -- 0.2 0.2 -- -- 氰戊菊酯/(mg/kg) ≤ -- 0.3 0.3 -- --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嗅其气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6.2.3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6.2.7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6.2.8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6.2.9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型式检验 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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