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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H
0001
S-2014
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2014
济南
旗昌行
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
海参
Q/SOM ××××—××××
Q/QCH
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CH 0001S-2014
即食海参
2014-02-20发布 2014-03-20实施
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QCH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粉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即食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海参或干海参为主要原料,经过挑选、清洗、煮熟、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即食海参
指对经过加工成熟或腌渍入味后的海参进行简单制作,即可食用的海参。
3.2
冷藏型即食海参
将海参处理后装瓶或装袋,加入一定数量的汤汁(或不加汤汁),杀菌后制成的贮存于0℃~5℃的即食海参。
3.3
冷冻型即食海参
海参前处理后,经煮制后速冻、包装后贮存于-18℃的即食海参。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冻海参或干海参
鲜冻海参应新鲜、形态饱满,符合GB 2733的规定;干海参应形态饱满、无腐烂变质,符合GB 10144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挑选→清洗→蒸煮→封装→杀菌→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身固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身具有的气味,无异味,肉质脆嫩,软硬适中
组织形态
体型完整,肉质丰满
杂 质
无泥沙或其他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
6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镉(以Cr计)/(mg/kg) ≤
2.0
铬(以Cr计)/(mg/kg) ≤
2.0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4.0
多氯联苯a/(mg/kg) ≤
0.5
a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表2 理化指标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冷藏型
冷冻型
菌落总数/(cfu/g) ≤
3 000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40g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杯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
7.2 抽样
每批抽取样品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1000kg时应抽5~8个运输包装,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抽20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6个包装)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蛋白质、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复合塑料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恒温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冷藏型产品贮存为温度为0℃~5℃,保质期为3个月;冷冻型产品贮存温度为-18℃,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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