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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1S-2012
腌制生食水产制品
0001
2012
腌制
水产
制品
Q/PGH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GH 0001S-2012
代替Q/PGH 0001S-2011
腌制生食水产制品
2012-02-24发布 2012-03-22实施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Q/PGH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PGH 0001S-2011《腌制生食水产制品》。
本标准与Q/PGH 0001S-2011《腌制生食水产制品》的主要差异:
——企业名称更名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高洋、洪彬彬、张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PGH 0001-2008、Q/PGH 0001S-2011。
Ⅰ
Q/PGH 0001S-2012
腌制生食水产食品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腌制生食水产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泥螺、河蟹等为原料,经过吐沙、盐渍、漂洗、沥水、调味醉制、灌装等步骤加工而成的腌制生食水产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44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标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1
Q/PGH 0001S-2012
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腌制生食水产制品:以鲜活水产品(如泥螺、河蟹等)为主要原料,以黄酒等为辅料,加工而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水产食品。
4 产品分类
按原料分为:醉蟹、醉泥螺。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泥螺、河蟹:鲜活、清洁、个体完整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5.1.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5.1.4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谷氨酸钠的含量80%以上。
5.1.5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规定。
5.1.6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规定。
5.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规定。
5.2 感官要求
醉蟹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醉泥螺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河蟹盖及爪上表面以深灰色为主,腹部及爪下表面以白色或淡黄色为主;调味汁呈黄褐色
气 味
具有醉蟹的香味,无异味
滋 味
鲜、甜、咸,无苦、涩等味
组织形态
河蟹保持正常存活时体态,体肉坚实,允许个别掉爪
杂 质
允许有少许黄褐色沉淀,无外来杂质
表1-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螺体呈淡黄色或浅灰色,螺舌略带酱黄色。
气 味
具有该产品的香味,无异味
滋 味
鲜、甜、咸,无苦、涩等味
组织形态
个体饱满、螺舌外伸、外壳完整、破壳率小于5%;汤汁呈淡黄色,允许有轻微浑浊,底部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无沙率大于95%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Q/PGH 0001S-201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
≥
50
食盐(以汁液中NaCl计)/%
5~8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4.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25
无机砷(以可食用部分中的As计)/(mg/kg)
≤
0.5
多氯联苯a(以可食用部分中的Cl计)/(mg/kg)
PCB138/(mg/kg)
PCB153/(mg/kg)
≤
≤
≤
2.0
0.5
0.5
甲基汞(以可食用部分中的Hg计)/(mg/kg)
≤
0.5
注:a仅适用于海产品且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
5.4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cfu/g)
≤
5000
大肠菌群/(MNP/100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5 寄生虫囊
不得检出寄生虫囊蚴。
5.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5.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试样,观察色泽,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
3
Q/PGH 0001S-2012
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寄生虫囊蚴
按GB 10136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指标
6.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4.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在同一生产线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SC/T 3016的规定。
7.2 检验类别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4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Q/PGH 0001S-2012
7.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产品应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应清晰、完整、牢固。
8.2 食用说明
产品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有:产品概述、食用方法、贮存方式。
8.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8.4 运输
运输应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8.5 贮存
仓库清洁卫生,有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同库存放,底层产品应有垫离,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
8.6 保质期
在-4℃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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