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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4S-2012 虾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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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4S-2012 虾油 0004 2012
Q/PGH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GH 0004S-2012 代替Q/PGH 0004-2009 虾 油 2012-02-24发布 2012-03-22实施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Q/PGH 0004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PGH0004-2009《虾油》。 本标准与Q/PGH0004-2009《虾油》的主要差异: ——企业名称更名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高洋、张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PGH 0004-2009。 Ⅰ Q/PGH 0004S-2012 虾 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虾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虾为原料经盐腌、发酵、滤制等工艺制成的水产加工品。以虾为原料或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虾油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5 酱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32 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洁净的虾为主要原料,水产杂物不超过10%,鲜虾: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1 Q/PGH 0004S-2012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淡褐色,有光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透明不浑浊液体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mg/100g) ≥ 0.85 食盐(以氯化钠计)/% ≤ 3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8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2.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2 Q/PGH 0004S-2012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按3.2的条规逐项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氨基酸态氮 按标准GB/T 500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食用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挥发性盐基氮 按SC/T 303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原料、同条件下当日生产包装的虾油产品为一批。按SC/T 3061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3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Q/PGH 0004S-2012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本产品内包装塑料瓶应符合GB 9688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QB 2142的规定,塑料袋应符合QB/T 1872的规定。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气、干燥的仓库内,保持包装完整,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库存放。 在常温下,软包装保质期为6个月,瓶装为12个月。 4 Q/PGH 0004S-2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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