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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5S-2012 弱碱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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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5S-2012 弱碱水 0005 2012 弱碱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2-01发布 弱 碱 水 Q/PGH 0005S—2012 Q/PGH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PGH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李忠明、高洋、张颖。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PGH 0005S-2012 弱 碱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弱碱水的术语与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弱碱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弱碱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反渗透法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规定。 4.1.2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PGH 0005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具有本产品的特征口味,不得有异味、异嗅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5-8.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μg/L) ≤ 10 总α放射线/(Bq/L) ≤ 0.5 总β放射线/(Bq/L) ≤ 1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2 Q/PGH 0005S-2012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试验方法 按GB/T 6682的规定执行。 5.1 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3 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Q/PGH 0005S-2012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瓶装每批随机抽取12瓶,桶装抽取6桶。3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pH值。 6.3 型式检验 6.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 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 c) 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内容。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存期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2.2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4 7.4.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Q/PGH 0005S-2012 7.4.2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 7.4.3 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7.5 保存期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小于3000ml包装时,保质期为1年;大于或等于3000ml包装时,保质期为3个月。 5 Q/PGH 0005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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