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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5S-2012
弱碱水
0005
2012
弱碱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2-01发布
弱 碱 水
Q/PGH 0005S—2012
Q/PGH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PGH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李忠明、高洋、张颖。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PGH 0005S-2012
弱 碱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弱碱水的术语与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弱碱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弱碱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反渗透法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规定。
4.1.2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PGH 0005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具有本产品的特征口味,不得有异味、异嗅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5-8.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μg/L)
≤
10
总α放射线/(Bq/L)
≤
0.5
总β放射线/(Bq/L)
≤
1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2
Q/PGH 0005S-2012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试验方法
按GB/T 6682的规定执行。
5.1 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3
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Q/PGH 0005S-2012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瓶装每批随机抽取12瓶,桶装抽取6桶。3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pH值。
6.3 型式检验
6.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 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
c) 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内容。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存期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2.2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4
7.4.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Q/PGH 0005S-2012
7.4.2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
7.4.3 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7.5 保存期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小于3000ml包装时,保质期为1年;大于或等于3000ml包装时,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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