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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
0002S-2012
速冻美洲帘蛤
0002
2012
速冻
美洲
Q/PGH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GH 0002S-2012
代替Q/PGH 0002S-2011
速冻美洲帘蛤
2012-02-24发布 2012-03-22实施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Q/PGH 0002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PGH 0002S-2011《速冻美洲帘蛤》。
本标准与Q/PGH 0002S-2011《速冻美洲帘蛤》的主要差异:
——企业名称更名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高洋、张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PGH 0002-2008、Q/PGH 0002S-2011。
Ⅰ
Q/PGH 0002S-2012
速冻美洲帘蛤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速冻美洲帘蛤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速冻美洲帘蛤规定食品的生产、贮存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517 制冷术语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
3.1 速冻
1
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冻结加工方告完成的冻结方法[GB/T18517-2001,定义8.9.9]
Q/PGH 0002S-2012
3.2 速冻美洲帘蛤
以新鲜美洲帘蛤为主要原料,经熟制(或生制)、包装并经速冻而成的食品(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
3.3 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
3.4 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帘蛤: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无由风干引起的色变
滋、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挥发性盐基氮/(mg/kg)
≤
15
甲基汞/ (mg/kg)
≤
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1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Q/PGH 0002S-2012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制
熟制
细菌总数/(cfu/g)
≤
3000000
1000
大肠菌群/(MNP/100g)
≤
-
0.3
霉菌计数(cfu/g)
≤
-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自然解冻后的试样。
5.1 感官要求
取出冻结状态下的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件,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首先检查形态、色泽、表面是否结霜,并观察其组织结构情况,然后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 ,分别用品尝、嗅觉、目测检查其滋味、气味和破损情况。
5.2 理化指标
5.2.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3
5.3.3 霉菌和酵母
Q/PGH 0002S-2012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在同一生产线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SC/T3016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类别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召回
7.1 标签
产品应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7.3 运输
运输产品的箱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应保持-15℃或更低的温度,运输途中允许温度
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4
Q/PGH 0002S-2012
产品贮藏在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室内温度应均匀,并应做好记录。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质混存。产品应在低温条件下销售,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5℃。
7.5 召回
产品在市场销售,超过生产厂商或销售约定的货架期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共同将产品召回处理。
在-18℃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5
Q/PGH 0002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