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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F
0008
S-2015
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
调味料汁
2015
山东
满士福
食品
科贸有限公司
调味料
Q/MSF 0007S-2015
Q/MSF
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SF 0008S-2015
调味料汁
2015-04-16 发布 2015-04-16实施
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海军 张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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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F 0008S-2015
调味料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料计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菜汁、洋葱汁、蒜汁、萝卜汁等蔬菜汁为主要原料,以食盐、白砂糖、辣椒粉、味精等为辅料,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苹果酸、黄原胶等食品添加剂,经混合搅拌、均质、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汁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3183 辣椒粉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白菜汁、洋葱汁、蒜汁、萝卜汁等蔬菜汁
应符合GB/T 17325的规定。
3.1.2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辣椒粉
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
3.1.5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7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8 苹果酸
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
3.1.9 黄原胶
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
3.1.10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11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3.1.12 严禁采用非食用原料和国家禁止使用的物料。
3.2 生产工艺
原料检验→配料→混合搅拌→均质化→杀菌→质量检验→包装→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液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食盐(以NaCl计)/(g/100g) ≤
20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标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ml
1000CFU/ml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和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在充足的自然光线下目测、鼻嗅、品尝。
6.2 理化检验
6.2.1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按GB 1818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随机抽样,从每批箱数的5%抽取试样,小批时,不应少于3箱,再从抽取的箱中每箱至少取2袋为样品,少于6袋按6袋取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桶,内附PE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8、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