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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SZ
0005
S-2012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
蕨根粉粉条
2012
镇远县
苗岭
山珍
有限公司
蕨根粉
粉条
Q/MLSZ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LSZ0005S-2012
蕨根粉粉条
2012年3月2日发布 2012年3月2日实施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 发布
Q/MLSZ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彦达、魏会英、陈虹霖。
Q/MLSZ0005S-2012
蕨根粉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蕨根粉粉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蕨根粉、玉米粉、大米粉为原料,以水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为辅料,经过和浆、成型、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蕨根粉粉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93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T10463 玉米粉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34 食用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蕨根粉应符合Q/MLSZ0003S-2012的规定。
3.1.2 玉米应符合GB/T 10463 的规定。
3.1.3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5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93的规定。
3.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黑褐色,色泽均匀
组 织 状 态
丝条状,粗细均匀,柔韧、有弹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霉味和其它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15
淀粉(% )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3.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按感官评定法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淀粉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净含量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组,同一次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每一批次抽取1000g,平均分为两份,一份做检验,另一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在大包装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或出据合格证方可出产。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
Q/MLSZ0005S-2012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标准中3.2-3.5规定的要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监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该批产品留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当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其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卫生安全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封口严密。
6.3 运输
运输产品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
7 保质期
定量包装的蕨根粉粉条的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