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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SZ 0005 S-2012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 蕨根粉粉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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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SZ 0005 S-2012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 蕨根粉粉条 2012 镇远县 苗岭 山珍 有限公司 蕨根粉 粉条
Q/MLSZ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LSZ0005S-2012 蕨根粉粉条 2012年3月2日发布 2012年3月2日实施 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 发布 Q/MLSZ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镇远县苗岭山珍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彦达、魏会英、陈虹霖。 Q/MLSZ0005S-2012 蕨根粉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蕨根粉粉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蕨根粉、玉米粉、大米粉为原料,以水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为辅料,经过和浆、成型、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蕨根粉粉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93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T10463 玉米粉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34 食用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蕨根粉应符合Q/MLSZ0003S-2012的规定。 3.1.2 玉米应符合GB/T 10463 的规定。 3.1.3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5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93的规定。 3.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黑褐色,色泽均匀 组 织 状 态 丝条状,粗细均匀,柔韧、有弹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霉味和其它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15 淀粉(% )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3.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按感官评定法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淀粉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净含量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组,同一次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每一批次抽取1000g,平均分为两份,一份做检验,另一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在大包装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或出据合格证方可出产。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 Q/MLSZ0005S-2012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标准中3.2-3.5规定的要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监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该批产品留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当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其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卫生安全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封口严密。 6.3 运输 运输产品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 7 保质期 定量包装的蕨根粉粉条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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