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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
0001
S-2012
毕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
2012
毕节
辣妹
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
调味料
Q/CXTS 2-2007
毕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012-06-01实施
2012-05-08发布
固态调味料
Q/MJ0001S-2012
Q/M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MJ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经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2年5月8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义 李志远。
I
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家辣妹子系列固态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味精等辅料,经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固态调味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2721 食用盐
GB/T 7652 八角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LY/T 1652 花椒质量等级
GB/T 22300 丁香
GB/T 22267 整孜然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3 食品包装袋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纳的测定方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固态调味料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3.2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经粉碎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本标准所指的单一型调味料仅为花椒粉、胡椒粉。
3.3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粉碎或切分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味精等辅料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本标准所指的复合型调味料仅为卤粉、卤料。
4 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调味料。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5.1.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色泽
具有单品调味料应有的的色泽
具有原料和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单品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末状
粉末状或片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干燥失重/(%)
≤14.0
≤14.0
总灰分a/(%)
≤10.0
≤10.0
食盐/(%)
----
≤50.0
酸不溶性灰分/(%)
≤5.0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1.0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a 粉状卤料应扣除食盐含量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菌落总数/(CFU/g)
≤30000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先观其整批外包装形状、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抽样开箱检查包装袋、瓶的外观、标志,以检查包装有无破裂、渗漏。打开包装,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10克倒入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条件下,以目测、鼻嗅方式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并记录。
8.2 理化指标
8.2.1 干燥失重
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2 总灰分
按照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3 食盐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4 酸不溶性灰分
按照GB/T 1272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5 总砷
按照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6 铅
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检验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3.2 大肠菌群计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9.2.1 出厂检验抽样: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低于10袋(瓶)作为检验样品,外观检验后,分成二份,其中5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5袋用于留样。当该批次产量大于12000袋(瓶)时,每增加1000袋,则增加抽样1袋用于理化检验。
9.2.2 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作为检验样品,分成二份,5袋作检样,5袋作留样。
9.3 检验
9.3.1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3.2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3.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时;
b)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9.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
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出现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用该批次留存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10.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2 包装
产品内包转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其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箱,外包装箱应符合规定。
10.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10.4 贮存
10.4.1 产品宜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成品库中。有避光、防潮、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堆放应离地离墙,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六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储。
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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