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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 0001 S-2012 毕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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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 0001 S-2012 毕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 2012 毕节 辣妹 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 调味料
Q/CXTS 2-2007 毕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012-06-01实施 2012-05-08发布 固态调味料 Q/MJ0001S-2012 Q/M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MJ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经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毕节市苗家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2年5月8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义 李志远。 I 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家辣妹子系列固态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味精等辅料,经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固态调味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2721 食用盐 GB/T 7652 八角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LY/T 1652 花椒质量等级 GB/T 22300 丁香 GB/T 22267 整孜然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3 食品包装袋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纳的测定方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固态调味料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3.2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经粉碎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本标准所指的单一型调味料仅为花椒粉、胡椒粉。 3.3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粉碎或切分添加或不添加食盐、味精等辅料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本标准所指的复合型调味料仅为卤粉、卤料。 4  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调味料。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5.1.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色泽 具有单品调味料应有的的色泽 具有原料和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单品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末状 粉末状或片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干燥失重/(%) ≤14.0 ≤14.0 总灰分a/(%) ≤10.0 ≤10.0 食盐/(%) ---- ≤50.0 酸不溶性灰分/(%) ≤5.0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1.0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a 粉状卤料应扣除食盐含量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菌落总数/(CFU/g) ≤30000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先观其整批外包装形状、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抽样开箱检查包装袋、瓶的外观、标志,以检查包装有无破裂、渗漏。打开包装,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10克倒入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条件下,以目测、鼻嗅方式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并记录。 8.2  理化指标 8.2.1  干燥失重 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2  总灰分 按照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3  食盐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4  酸不溶性灰分 按照GB/T 1272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5  总砷 按照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6  铅 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检验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3.2  大肠菌群计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9.2.1  出厂检验抽样: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低于10袋(瓶)作为检验样品,外观检验后,分成二份,其中5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5袋用于留样。当该批次产量大于12000袋(瓶)时,每增加1000袋,则增加抽样1袋用于理化检验。 9.2.2  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作为检验样品,分成二份,5袋作检样,5袋作留样。 9.3  检验 9.3.1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3.2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3.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时; b)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9.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 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出现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用该批次留存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10.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2  包装 产品内包转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其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箱,外包装箱应符合规定。 10.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10.4  贮存 10.4.1  产品宜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成品库中。有避光、防潮、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堆放应离地离墙,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六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储。 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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