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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S 0001 S-2013 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厨房调味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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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S 0001 S-2013 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厨房调味料 2013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厨房 调味料
Q/MDS 0001S-2013 Q/MDS 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DS 0001S-2013 厨房调味料 2013-12-18发布 2013-12-31实施 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玉焕、薄汉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7 厨房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房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蚝油、精肉(末)等为主要原料,添加纯净水、甜面酱 、辣椒酱、酱油、玉米淀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天然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黄原胶、苯甲酸钠、食用香精,经配料、炒制(或不炒制)、搅拌、乳化、调配、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类非发酵类的厨房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070 辣椒酱 QB/T 1505 食用香精 SB/T 10005 蚝油 SB/T 10296 甜面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精肉(末) 应为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和GB 5461的规定。 3.1.4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5 酱油 应符合GB 2717和GB 18186的规定。 3.1.6味精 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 3.1.7 黄原胶 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 3.1.8 纯净水 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 3.1.9 天然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0 蚝油 应符合 SB/T 10005 的规定。 3.1.11 苯甲酸钠 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3.1.12 辣椒酱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13 食用香精 应符合GB 1890的规定。 3.1.14 甜面酱 应符合SB/T 10296的规定。 3. 2 生产工艺 配料→炒制(或不炒制)→搅拌→乳化→调配→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蚝油香气,香辣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与形态 呈凝固状或油固混合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氯化钠/(g/100g) ≤ 7.0 总砷/(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酸价/(mg/g) ≤ 3.0 过氧化值/(g/100g) ≤ 0.25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 1.0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执行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打开包装,将产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苯甲酸钠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简装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经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后该项应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复检,判该批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为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GB 9683规定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5 保质期 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3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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