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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JM
0001
S-2015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
深井鲜竹盐
2015
山东省
盐业
集团
经贸有限公司
深井
鲜竹盐
Q/LYJM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JM 0001S—2015
深井鲜竹盐
2015-07-20发布 2015-08-02实施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 发布
6
Q/LYJM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本杰、王华、王兆喜、国兴君、张传水、张在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III
深井鲜竹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井鲜竹盐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精制盐(产自地下700-1100米深井),鲜竹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碘酸钾,经提取、拌匀、高温处理,精制而成的食用深井鲜竹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2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55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762 主要竹笋质量分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精制盐(产自地下700-1100米深井)
应符合GB 5461中一级精制盐的规定。
3.1.2 鲜竹笋
要完整、无霉变,应符合GB 2763 、GB/T 30762及相关标准规定。
3.1.3 碘酸钾
应符合GB 26402 的规定。
3.1.3 亚铁氰化钾
应符合GB 25581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精制盐 ↘
混匀→高温处理→包装→成品入库→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
鲜竹笋→提取↗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
滋味与气味
味咸,略带 竹笋味
性 状
呈细小颗粒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NaCl计)/(g/100g) ≥
98.50
水分/(湿基)% ≤
0.50
粒度(0.15~0.85mm筛上物)/% ≥
80
水不溶物/(湿基)% ≤
0.10
碘(以I计)/(mg/kg)
18-3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1
钡(以Ba计)/(mg/kg) ≤
15
亚铁氰化钾(以〔Fe(CN)6〕4-计(mg/kg) ≤
10.0
未加碘深井竹盐碘含量﹤5 mg/kg,包装应标注“未加碘”字样。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和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 和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4.4 食品营养强化剂及符合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4.3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6.1 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
6.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
6.2.3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方法测定。
6.2.4 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方法测定。
6.2.5 钡
按GB/T 5009.42的规定方法测定。
6.2.6 氯化钠
6.2.6.1 氯离子
按GB/T 13025.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2 计算
氯化钠含量按式(1)计算:
W1=W2×1.6484…………(1)
式中: W1—氯化钠的质量分数,%;
W2—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1.6485—氯离子换算为氯化钠的系数。
6.2.7 粒度
按GB/T 13025.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水分
按GB/T 13025.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水不溶物
按GB/T 13025.4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碘
按GB/T 13025.7中2.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亚铁氰化钾
按GB/T 13025.1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1.2 抽样
按GB/T 8618中3.4.4精制盐抽样规定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粒度、水分、水不溶物、碘。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当原料、设备有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全部合格,即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从原批产品加倍抽取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与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贴加碘盐防伪标识。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膜,应符合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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