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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JM 0001 S-2015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 深井鲜竹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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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JM 0001 S-2015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 深井鲜竹盐 2015 山东省 盐业 集团 经贸有限公司 深井 鲜竹盐
Q/LYJM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JM 0001S—2015 深井鲜竹盐 2015-07-20发布 2015-08-02实施 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 发布 6 Q/LYJM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盐业集团鲁盐经贸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本杰、王华、王兆喜、国兴君、张传水、张在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III 深井鲜竹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井鲜竹盐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精制盐(产自地下700-1100米深井),鲜竹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碘酸钾,经提取、拌匀、高温处理,精制而成的食用深井鲜竹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2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55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762 主要竹笋质量分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精制盐(产自地下700-1100米深井) 应符合GB 5461中一级精制盐的规定。 3.1.2 鲜竹笋 要完整、无霉变,应符合GB 2763 、GB/T 30762及相关标准规定。 3.1.3 碘酸钾 应符合GB 26402 的规定。 3.1.3 亚铁氰化钾 应符合GB 25581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精制盐 ↘ 混匀→高温处理→包装→成品入库→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 鲜竹笋→提取↗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 滋味与气味 味咸,略带 竹笋味 性 状 呈细小颗粒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NaCl计)/(g/100g) ≥ 98.50 水分/(湿基)% ≤ 0.50 粒度(0.15~0.85mm筛上物)/% ≥ 80 水不溶物/(湿基)% ≤ 0.10 碘(以I计)/(mg/kg) 18-3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1 钡(以Ba计)/(mg/kg) ≤ 15 亚铁氰化钾(以〔Fe(CN)6〕4-计(mg/kg) ≤ 10.0 未加碘深井竹盐碘含量﹤5 mg/kg,包装应标注“未加碘”字样。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和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 和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4.4 食品营养强化剂及符合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4.3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6.1 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 6.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 6.2.3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方法测定。 6.2.4 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方法测定。 6.2.5 钡 按GB/T 5009.42的规定方法测定。 6.2.6 氯化钠 6.2.6.1 氯离子 按GB/T 13025.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2 计算 氯化钠含量按式(1)计算: W1=W2×1.6484…………(1) 式中: W1—氯化钠的质量分数,%; W2—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1.6485—氯离子换算为氯化钠的系数。 6.2.7 粒度 按GB/T 13025.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水分 按GB/T 13025.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水不溶物 按GB/T 13025.4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碘 按GB/T 13025.7中2.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亚铁氰化钾 按GB/T 13025.1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1.2 抽样 按GB/T 8618中3.4.4精制盐抽样规定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粒度、水分、水不溶物、碘。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当原料、设备有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全部合格,即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从原批产品加倍抽取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与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贴加碘盐防伪标识。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膜,应符合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3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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