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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WM
0001
S-2013
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
冰葡萄饮料
2013
辽宁
五女山
米兰
酒业有限公司
葡萄
饮料
Q/LWM
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WM 0001S—2013
冰葡萄饮料
2013 - 07 - 22发布
2013 - 08 - 22实施
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发布
Q/LWM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元贤哲、张平、李金华。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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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WM 0001S—2013
冰葡萄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葡萄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然冷冻的葡萄为主要原料,配以水、白砂糖等为辅料,经冷冻榨汁、贮存、调配、过滤、高温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冰葡萄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冰葡萄饮料:以自然冷冻的酿酒葡萄品种为主要原料,配以水、白砂糖等为辅料,经冷冻榨汁、贮存、调配、过滤、高温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冰葡萄饮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葡萄:果实要求完全成熟,当气温低于-7℃使其在树枝上保持3天后方可采收,无病虫害及腐烂果。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4.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1.5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要求。
4.1.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 的要求。
4.1.7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 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该产品的色泽为淡黄色或无色
香 气
该产品具有冰葡萄果汁的典型品种香气,无异味
滋 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酸甜适宜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均匀微浊、允许有少量果实浸出物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5.0
果汁含量/% ≥
10
总酸(以酒石酸计)/g/L ≥
2.0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05
铜(以Cu计)/(mg/L) ≤
5
二氧化硫残留量(S02)/(mg/L) ≤
1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0.5
柠檬酸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黄原胶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和酵母/(CFU/mL) ≤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的被测样品于带盖的杯和瓶中,在室温下放置,使温度上升到约20℃,开盖立即嗅其香气和气味,品尝其滋味,并取50mL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
5.2 理化要求
5.2.1 总酸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山梨酸、苯甲酸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果汁含量
按每班次投料量折算。
5.3 微生物指标
5.3.1 微生物指标检验基本原则及要求
按 GB 4789.1规定进行检验。
5.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5.3.4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
5.3.5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须经质检部门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 组批与抽样
在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盒),6瓶(罐、盒)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盒)〕;另外6瓶中的2瓶(罐、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其余4瓶(罐、盒)留样备用。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材料: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7、GB 1168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7.2.2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液现象。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有防雨、防潮、防晒、防挤压措施,严禁与有毒或有害的物品混运,要求在常温环境下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常温、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严禁与有毒或有害的物品混放。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Q/LWM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