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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S
0001S-2012
黄金米
0001
2012
黄金
Q/LSS
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2-01发布
黄 金 米
Q/LSS 0001S-2012
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LSS 0001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艳春、马跃。
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LSS 0001S-2012
黄 金 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金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黄金米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3 玉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黄金米:以经脱皮、脱胚、去淀粉后的玉米角质部分碾磨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熟化而成的人造米。
3.2 普通黄金米 :以脱皮、脱胚、去淀粉后的玉米角质部分碾磨粉为原料,经熟化而成的人造米。
3.3 南瓜黄金米:以脱皮、脱胚、去淀粉后的玉米角质部分碾磨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天然南瓜粉,经熟化而成的人造米。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原料不同分为普通黄金米和南瓜黄金米两类。
5 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1
5.1.1 玉米: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不得使用陈化粮。
Q/LSS 0001S-2012
5.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5.1.3 南瓜粉: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黄金米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黄金米
南瓜黄金米
组织状态
颗粒均匀、完整,允许有少量不完整粒
色 泽
颜色金黄,均匀一致
气 味
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烹 调 性
煮熟后口感柔软、爽口、不粘、不牙碜
煮熟后口感柔软、爽口、不粘、不牙碜、有南瓜的香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黄金米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4.0
酸度[(0.1mol/L NaOH)mL/10g]
≤
4.0
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
100
铅(Pb)/(mg/kg)
≤
0.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5.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品尝(需要时熟化)法检查。
2
6.2 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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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水分
按GB 5009.3 的方法测定。
6.2.2 酸度
按GB/T 5517 的方法测定。
6.2.3 铝
按GB/T 5009.182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投料、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5kg样品,分成2份,一份检验,1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7.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标签、水分、净含量。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8.3 运输
3
Q/LSS 0001S-201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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