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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R
0001
S-2013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纳豆粉
2013
辽宁
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豆粉
Q/SDY01—2005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8-31实施
2013-07-31发布
纳豆粉
Q/LTR 0001S-2013
代替代替1111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TR
I
Q/LTR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GB2712-200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一致。
本标准由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洁、付煊赫、苏振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纳 豆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纳豆为原料,经冻干、粉碎而成的纳豆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M1和B1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分类
3.1 产品按蛋白质含量不同分为两类:纳豆粉和精制纳豆粉
3.1.1 纳豆粉:冻干纳豆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3.1.2 精制纳豆粉:冻干纳豆脱皮物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4 要求
4.1 原料
纳豆:应符合SB/T 10528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淡黄色有少许深黄色微粒
滋、气味
具有纳豆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无硬粒
细 度μm,60目筛 %
95%通过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纳豆粉
精制纳豆粉
蛋白质含量,g/100g
≥35
< 35
水 分,g/100g ≤
5
7
总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目测。
5.1.2 滋、气味
采用鼻嗅、口尝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方法进行。
5.2.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方法进行。
5.2.3 细度
a)用具:瓷盘、天平、60目标准筛。
b)步骤:称取样品200g, 进行筛选,称取筛上物重。
式中 为样品的细度通过率,%
为样品的质量,g
为样品的筛上物的质量,g
5.2.4 总砷
按GB/T 5009.1l规定方法进行。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进行。
5.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方法进行。
5.3.2 致病菌
按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规定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查: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组批与抽样
6.2.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厂区、同一天生产且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
6.2.2 每批产品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样品最低不得少于4个独立包装单位,并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7.1.2 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YBB 00172002标准规定的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包装,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
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