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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R 0001 S-2013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纳豆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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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R 0001 S-2013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纳豆粉 2013 辽宁 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豆粉
Q/SDY01—2005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8-31实施 2013-07-31发布 纳豆粉 Q/LTR 0001S-2013 代替代替1111 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TR I Q/LTR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GB2712-200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一致。 本标准由辽宁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洁、付煊赫、苏振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纳 豆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纳豆为原料,经冻干、粉碎而成的纳豆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M1和B1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分类 3.1 产品按蛋白质含量不同分为两类:纳豆粉和精制纳豆粉 3.1.1 纳豆粉:冻干纳豆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3.1.2 精制纳豆粉:冻干纳豆脱皮物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4 要求 4.1 原料 纳豆:应符合SB/T 10528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淡黄色有少许深黄色微粒 滋、气味 具有纳豆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无硬粒 细 度μm,60目筛 % 95%通过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纳豆粉 精制纳豆粉 蛋白质含量,g/100g ≥35 < 35 水 分,g/100g ≤ 5 7 总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目测。 5.1.2 滋、气味 采用鼻嗅、口尝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方法进行。 5.2.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方法进行。 5.2.3 细度 a)用具:瓷盘、天平、60目标准筛。 b)步骤:称取样品200g, 进行筛选,称取筛上物重。 式中 为样品的细度通过率,% 为样品的质量,g 为样品的筛上物的质量,g 5.2.4 总砷 按GB/T 5009.1l规定方法进行。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进行。 5.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方法进行。 5.3.2 致病菌 按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规定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查: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 组批与抽样 6.2.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厂区、同一天生产且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 6.2.2 每批产品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样品最低不得少于4个独立包装单位,并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7.1.2 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YBB 00172002标准规定的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包装,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 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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