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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
0003
S-2013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海参粉
2013
大连
辽参湾
海洋
食品有限公司
海参
Q/LSW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W 0003S-2013
海 参 粉
2013-09-22发布 2013-10-21实施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SW 0003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建兵。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LSW 0003S-2013
海 参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粉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脱水干燥、粉碎、包装工艺制成的海参粉。本产品不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蛋白质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7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
3 要求
1
1
3.1 原辅料要求
Q/LSW 0003S-2013
3.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本品为灰褐色
组织形态
本品为粉末状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
≥
55
水分/%
≤
8
无机砷(以As计) / (mg/kg)
≤
1.0
铅(以Pb计) / (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 / (mg/kg)
≤
0.5
铬(以Cr计)/(mg/kg)
≤
2.0
多氯联苯/(mg/kg)
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总和计
≤
0.5
注:海参粉属于海参干制品,是以海参为原料,脱水率超过50%。根据GB 2762-2012第3.5项规定,无机砷限量指标可以规定为本标准规定值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 (cfu/g)
≤
30
2
1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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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通过目测、口尝、鼻嗅方法检查。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
4.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4.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方法测定。
4.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方法测定。
4.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方法测定。
4.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3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作为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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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入库检查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本公司质量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3 检验分类
产品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5 型式检验
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5.3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有任一不合格项,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7的规定。大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小袋采用塑料袋,每袋0.8g,外包装采用板纸盒包装,每盒10袋,净含量8g,其他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
6.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6.4 保质期
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存放,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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