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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SQ
0001
S-2011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果味饮料
2011
仡佬族
苗族
自治县
天山
纯净
水厂
果味
饮料
ICS
Q/LTSQ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企业标准
Q/LTSQ 0001S—2011
果味饮料
2011 - 06 - 01发布
2011 - 08 - 01实施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发布
Q/LTSQ 0001S—2011
前言
本标准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企业标准,标准的结构、技术要求及表述、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本标准起草人: 幸建权、刘桂岚、骆严梅。
5
果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道真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水,以食用香精(料)、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测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QB/T 1505 食用香精
DB52/434 饮用天然泉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售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7]第102号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 应符合DB52/434饮用天然泉水的规定。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1.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和滋味
具有所加食品香料应有的气味和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组织 状态
液态,透明,汁液均匀一致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表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计量单位
指 标
总酸 (以柠檬酸计)
g/L
0.1~0.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g/100ml
≥0.8
铅(以pb计)
mg/L
≤0.05
总砷(以As计)
mg/L
≤0.2
铜(以Cu计)
mg/L
≤5.0
苯甲酸
g/kg
≤1.0
山梨酸
g/kg
≤0.5
糖精钠
g/kg
≤0.1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kg
≤0.65
安赛蜜
g/kg
≤0.3
柠檬黄
g/kg
≤0.1
日落黄
g/kg
≤0.1
胭脂红
g/kg
≤0.05
苋菜红
g/kg
≤0.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
100
大肠菌群/( MPN/100mL ) ≤
3
霉菌/(cfu/mL ) ≤
10
酵母/(cfu/mL )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随机从样品中取出本品500ml混合均匀的被检验样品倒入洁净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判定。
4.2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检测。
4.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
4.4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4.5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检测。
4.6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4.7 山梨酸、苯甲酸
按GB/T 5009.29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8 糖精钠
按GB/T 5009.28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9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按GB/T 5009.97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按GB/T 5009.140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1 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
按GB/T 5009.3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5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7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5.1.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1.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1.2 型式检验
5.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委托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的原料、工艺有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产口停产六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二次;
d) 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期限
e)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规定的检验项目
5.2 组批和抽样
以每日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共抽取20盒,分成三份,分别作为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和留样检验。
5.3 判定规则
砷、铅、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者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若其它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即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销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7]第102号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6.3 运输和贮存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放,严禁摔碰。
6.3.2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存和装运输,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6.3.3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塑料瓶(杯、袋)装3个月,玻璃瓶装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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