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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SQ 0001 S-2011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果味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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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SQ 0001 S-2011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果味饮料 2011 仡佬族 苗族 自治县 天山 纯净 水厂 果味 饮料
ICS Q/LTSQ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企业标准 Q/LTSQ 0001S—2011 果味饮料 2011 - 06 - 01发布 2011 - 08 - 01实施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发布 Q/LTSQ 0001S—2011 前言 本标准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企业标准,标准的结构、技术要求及表述、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 本标准起草人: 幸建权、刘桂岚、骆严梅。 5 果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道真自治县凉天山泉纯净水厂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水,以食用香精(料)、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测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QB/T 1505 食用香精 DB52/434 饮用天然泉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售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7]第102号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 应符合DB52/434饮用天然泉水的规定。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1.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和滋味 具有所加食品香料应有的气味和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组织 状态 液态,透明,汁液均匀一致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表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计量单位 指 标 总酸 (以柠檬酸计) g/L 0.1~0.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g/100ml ≥0.8 铅(以pb计) mg/L ≤0.05 总砷(以As计) mg/L ≤0.2 铜(以Cu计) mg/L ≤5.0 苯甲酸 g/kg ≤1.0 山梨酸 g/kg ≤0.5 糖精钠 g/kg ≤0.1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kg ≤0.65 安赛蜜 g/kg ≤0.3 柠檬黄 g/kg ≤0.1 日落黄 g/kg ≤0.1 胭脂红 g/kg ≤0.05 苋菜红 g/kg ≤0.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 100 大肠菌群/( MPN/100mL ) ≤ 3 霉菌/(cfu/mL ) ≤ 10 酵母/(cfu/mL )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随机从样品中取出本品500ml混合均匀的被检验样品倒入洁净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判定。 4.2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检测。 4.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 4.4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4.5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检测。 4.6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4.7  山梨酸、苯甲酸 按GB/T 5009.29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8  糖精钠 按GB/T 5009.28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9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按GB/T 5009.97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按GB/T 5009.140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1  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 按GB/T 5009.3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5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4.17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5.1.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1.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1.2  型式检验 5.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委托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的原料、工艺有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产口停产六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二次; d) 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期限 e)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规定的检验项目 5.2  组批和抽样 以每日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共抽取20盒,分成三份,分别作为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和留样检验。 5.3  判定规则 砷、铅、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者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若其它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即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销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7]第102号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6.3  运输和贮存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放,严禁摔碰。 6.3.2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存和装运输,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6.3.3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塑料瓶(杯、袋)装3个月,玻璃瓶装4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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