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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 0005 S-2013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贝类海产品调味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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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 0005 S-2013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2013 大连 辽参湾 海洋 食品有限公司 贝类 海产品 调味汁
Q/LSW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W 0005S-2013     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2013-09-18 发布 2013-10-17实施 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SW 0005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GB 10133《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辽参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建兵。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LSW 0005S-2013 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贝类海产品调味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1 GB 18186 酿造酱油 Q/LSW 0005S-2013 GB/T 21999 蚝油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NY/T 1193 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3.1 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以鲍鱼、扇贝、海螺等食用贝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骨头、食盐、淀粉、绵白糖、蚝油、酱油、姜汁、花椒、大料、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焦糖色、苯甲酸钠),经混拌、熬制、去除固形物,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贝类海产品调味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或冷冻的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4.1.2 猪骨: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淀粉:应符合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规定。 4.1.5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6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 的规定。 4.1.7 蚝油: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 4.1.8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9 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4.1.10 姜:应符合NY/T 1193的规定。 4.1.11 花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12 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14 焦糖色:应符合GB 8817的规定。 4.1.15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Q/LSW 0005S-201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颜色 组织形态 浓稠汁状或含有均匀大小颗粒 滋、气味 具有产品本身固有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以氯化钠计)/% ≤ 1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 的要求。 4.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4.8 污染物限量 Q/LSW 0005S-2013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用目测法检验,气味、滋味与口感的检测用鼻嗅和口尝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盐分 按照GB/T 12457 规定方法测定。 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 5.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方法测定。 5.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 5.2.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0 规定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查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本公司质量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 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入库检查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4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Q/LSW 0005S-2013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内外包装材料分开存放。 7.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7.5 保质期 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存放,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5 Q/LSW 0005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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