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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D 0001S-2013 调味水产品 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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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D 0001S-2013 调味水产品 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 0001 2013 调味 水产品 辽宁 食品有限公司
Q/LRD 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RD 0001S-2013 调味水产品 2013-09-30发布 2013-11-28实施 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RD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 本标准由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子忠。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LRD 0001S-2013 调味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水产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以白砂糖、绵白糖、食盐、味精为辅料,经清洗、分选、加工处理、调味、干燥、灭菌、装袋等工序所制成的调味水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445 绵白糖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球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LRD 0001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水产品原料种类不同,将产品分为:调味鱼类制品、调味虾类制品、调味蟹类制品、调味头足 类制品、调味贝类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水产品鲜度良好,应符合GB 2733和 GB 2762的规定。渔药残留量按国家有关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4.1.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形状完好 滋 、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优级品 合格品 水分∕% ≤14 15-60 盐分∕% 1.5-5.5 甲基汞(以Hg计)/( mg/kg) ≤ 0.5 铅(以Pb计)/( 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鱼类制品(调味鱼类制品) 2 水产动物制品(调味虾类制品、调味蟹类制品、调味头足类制品、调味贝类制品) ≤ ≤ 1.0 0.5 Q/LRD 0001S-2013 表2 (续) 镉(以Cd计)/( mg/kg) ≤ 2.0 多氯联苯/( 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保证感官检查的样品量或最小包装量,将内容物置于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多氯联苯 3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Q/LRD 0001S-2013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1kg随机抽取样品,但不得少于600g。抽样,分成三份,一份供理化检验,一份供微生物检验,一份留样备复检用。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水分、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商标、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薄膜袋包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不得靠近或接触潮湿、有腐蚀性和有毒有害的物质。严防日晒、 4 雨淋。 Q/LRD 0001S-2013 7.4 贮存 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地、离墙。 保质期: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5 Q/LRD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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