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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YY
0003
S-2015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2015
山东
蒙药
有限公司
萨伊
果辣木叶
压片
糖果
Q/LMYY 0003S-2015
Q/LMYY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MYY 0003S-2015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2015-03-17发布 2015-3-28实施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芳岩、侯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为主要原料,以阿萨伊果粉和辣木叶粉为辅料,经混合、制粒、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的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YBB 00132002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884-2010 绿色食品 果蔬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阿萨伊果粉
应符合NY/T 1884-2010的规定。
3.1.2 辣木叶粉
应符合NY/T 1884-2010的规定。
3.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 泽
淡黄褐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滋味纯正,具有该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块形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表面光滑,无明显形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2
GB/T 5009.19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T 5009.1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75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30
GB/T 4789.3-2003
3.6 致病菌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志贺氏菌
5
0
0
-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8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
— 停产六个月复工时;
— 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
— 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原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 更新主要设备时。
6.3.2.2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28050、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药品包装用复合袋,应符合YBB 00132002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