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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YY 0003 S-2015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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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YY 0003 S-2015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2015 山东 蒙药 有限公司 萨伊 果辣木叶 压片 糖果
Q/LMYY 0003S-2015 Q/LMYY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MYY 0003S-2015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2015-03-17发布 2015-3-28实施 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利蒙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芳岩、侯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萨伊果辣木叶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为主要原料,以阿萨伊果粉和辣木叶粉为辅料,经混合、制粒、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的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YBB 00132002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884-2010 绿色食品 果蔬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阿萨伊果粉 应符合NY/T 1884-2010的规定。 3.1.2 辣木叶粉 应符合NY/T 1884-2010的规定。 3.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 泽 淡黄褐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滋味纯正,具有该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块形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表面光滑,无明显形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2 GB/T 5009.19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T 5009.1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75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30 GB/T 4789.3-2003 3.6 致病菌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志贺氏菌 5 0 0 -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8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 — 停产六个月复工时; — 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 — 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原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 更新主要设备时。 6.3.2.2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28050、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药品包装用复合袋,应符合YBB 00132002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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