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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 0003 S-2012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 香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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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 0003 S-2012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 香肠 2012 贵州 老四 食品有限公司
Q/LLS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S 0003S—2012 香 肠 2012―03―15发布 2012―03—15实施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LS 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桃。 Q/LLS 0003S—2012 香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为原料,以食盐、冰糖、酱油、花椒、味精等为辅料,经清洗、切分、拌料、腌制、灌装成形、烘烤等工序制成的广味香肠和川味香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Q/LLS 0003S—2012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冰糖应符合QB/T 1174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肠衣应符合GB/T 7740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瘦肉呈红色或枣红色,脂肪呈乳白色,色泽分明,外表有光泽 气 味 腊香味纯正浓郁,无异味 滋 味 应分别具有广味香肠、川味香肠固有的滋味和口感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长短、粗细均匀,表面干爽,呈现收缩后的自然皱纹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35 蛋白质,g/100g ≥15 脂肪,g/100g ≤50 食盐(以NaCl计),g/100g ≤8 总糖a(以葡萄糖计),g/100g ≤2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4.0 亚硝酸盐 (以NaNO2计),mg/k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0 铅(Pb),mg/kg ≤0.2 Q/LLS 0003S—2012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As),mg/kg ≤0.05 镉(Cd),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注:a为广味香肠检测项目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样品的色泽、气味、滋味、形态进行评定。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9695.15进行。 4.2.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T 9695.11进行。 4.2.3 脂肪的测定按GB/T 9695.1进行。 4.2.4 酸价、过氧化值的测定应首先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从样品中提取油脂,然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 4.2.5 食盐的测定按GB/T 9695.8进行。 4.2.6 总糖的的测定按GB/T9695.31进行。 4.2.7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进行。 4.2.8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 Q/LLS 0003S—2012 4.2.9 无机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 4.2.10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进行。 4.2.11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kg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1份作检验样 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由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定量包装产品还应检测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3.2~3.5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Q/LLS 0003S—2012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不得有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应轻装慢卸,严禁摔掷。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产品保质期3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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