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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
0003
S-2012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
香肠
2012
贵州
老四
食品有限公司
Q/LLS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S 0003S—2012
香 肠
2012―03―15发布 2012―03—15实施
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LS 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桃。
Q/LLS 0003S—2012
香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为原料,以食盐、冰糖、酱油、花椒、味精等为辅料,经清洗、切分、拌料、腌制、灌装成形、烘烤等工序制成的广味香肠和川味香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Q/LLS 0003S—2012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冰糖应符合QB/T 1174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肠衣应符合GB/T 7740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瘦肉呈红色或枣红色,脂肪呈乳白色,色泽分明,外表有光泽
气 味
腊香味纯正浓郁,无异味
滋 味
应分别具有广味香肠、川味香肠固有的滋味和口感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长短、粗细均匀,表面干爽,呈现收缩后的自然皱纹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35
蛋白质,g/100g
≥15
脂肪,g/100g
≤50
食盐(以NaCl计),g/100g
≤8
总糖a(以葡萄糖计),g/100g
≤2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4.0
亚硝酸盐 (以NaNO2计),mg/k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0
铅(Pb),mg/kg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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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As),mg/kg
≤0.05
镉(Cd),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注:a为广味香肠检测项目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样品的色泽、气味、滋味、形态进行评定。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9695.15进行。
4.2.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T 9695.11进行。
4.2.3 脂肪的测定按GB/T 9695.1进行。
4.2.4 酸价、过氧化值的测定应首先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从样品中提取油脂,然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
4.2.5 食盐的测定按GB/T 9695.8进行。
4.2.6 总糖的的测定按GB/T9695.31进行。
4.2.7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进行。
4.2.8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
Q/LLS 0003S—2012
4.2.9 无机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
4.2.10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进行。
4.2.11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kg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1份作检验样
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由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定量包装产品还应检测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3.2~3.5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Q/LLS 0003S—2012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不得有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应轻装慢卸,严禁摔掷。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产品保质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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