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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T
0001
S-2015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015
山东
老太
食品科技
有限公司
复合
膳食
Q/SOM ××××—××××
Q/LLT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T 0001S-2015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015-05-18发布 2015-05-29实施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1
Q/LLT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迎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骨、猪蹄(添加或不添加)、牛鼻子、墨鱼等为原料,添加桃仁、姜、橘皮、木瓜、山药、酸枣仁、黑芝麻、阿胶、枸杞、核桃仁等配料,经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LY/T 1922 核桃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猪蹄、畜骨、牛鼻子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并附有牲畜检疫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3 墨鱼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4 桃仁、姜、橘皮、木瓜、山药、酸枣仁、黑芝麻、阿胶、枸杞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3.1.5 核桃仁
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灭菌→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粥品应有的色泽
取样适量样品于无色玻璃皿中,于自然光下观其色泽、体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该粥品应有的滋味、气味、香味,无异味
性 状
应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和体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ml ) ≤
90.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1.5
GB/T 5009.37
(GB/T 5009.56提取脂肪)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
总砷(以As计)/(mg/L)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L) ≤
0.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μg/kg) ≤
5.0
GB/T 18979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GB/T 4789.3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
检验方法
备注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
/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5
0
0
—
GB/T 4789.36
仅适用于牛肉制品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L)。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
7.2.1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