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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T 0001 S-2015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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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T 0001 S-2015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015 山东 老太 食品科技 有限公司 复合 膳食
Q/SOM ××××—×××× Q/LLT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T 0001S-2015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015-05-18发布 2015-05-29实施 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1 Q/LLT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刘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迎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骨、猪蹄(添加或不添加)、牛鼻子、墨鱼等为原料,添加桃仁、姜、橘皮、木瓜、山药、酸枣仁、黑芝麻、阿胶、枸杞、核桃仁等配料,经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刘老太牌复合膳食骨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LY/T 1922 核桃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猪蹄、畜骨、牛鼻子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并附有牲畜检疫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3 墨鱼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4 桃仁、姜、橘皮、木瓜、山药、酸枣仁、黑芝麻、阿胶、枸杞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3.1.5 核桃仁 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灭菌→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粥品应有的色泽 取样适量样品于无色玻璃皿中,于自然光下观其色泽、体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该粥品应有的滋味、气味、香味,无异味 性 状 应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和体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ml ) ≤ 90.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1.5 GB/T 5009.37 (GB/T 5009.56提取脂肪)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 总砷(以As计)/(mg/L)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L)    ≤ 0.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μg/kg) ≤ 5.0 GB/T 18979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GB/T 4789.3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 检验方法 备注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 /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5 0 0 — GB/T 4789.36 仅适用于牛肉制品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L)。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 7.2.1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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