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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B
0004
S-2015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磷虾油
2015
山东
海洋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
磷虾
Q/LHB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HB 0004S-2015
代替Q/LHB 0001S-2015
南极磷虾油
2015-06-05发布 2015-06-20实施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4
Q/LHB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LHB 0001S-2015。
本标准由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福江、范宁宁、宗俊、周倩。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单位:名称: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济阳县正安北路14号。
4
南极磷虾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极磷虾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应于以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提油(采用乙醇等有机溶剂、低温逆流提取技术)、压榨过滤、分离、浓缩精制(采用物理学方法)、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磷虾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325.1 包装容器钢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5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的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
GB/T 5535.1 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一部分:乙醚提取法
GB/T 5537 粮油检验磷脂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SN/T 2327-2009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角黄素、虾青素的检测方法
3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1 原辅料
3.1.1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
南极大磷虾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南极磷虾粉应符合GB 10144的规定。应使用优质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不得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乙醇
应符合 GB 10343 食用酒精。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提油(萃取)→压榨(过滤)→分离→浓缩精制→包装。
3.3 感官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色泽
深红色或暗红色,色泽均匀一致
取样品10毫升,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具塞比色管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透明油状液体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磷虾油固有的滋味与气味,略有虾腥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特级
一级
磷脂/(g/100g) ≥
50
42
GB/T 5537
EPA总量/(g/100g) ≥
18
17
GB/T 17376、GB/T 17377
DHA总量/(g/100g) ≥
10
8
GB/T 17376、GB/T 17377
虾青素/(mg/kg) ≥
80
60
SN/T 2327-2009
酸价/(mgKOH/g)
≤
6
9
GB/T 5530
过氧化值/(g/100g)
≤
0.2
0.2
GB/T 5009.37
水分及挥发物/(%)
≤
3.0
GB/T 5528
不皂化物/(%)
≤
2.0
GB/T 5535.1
碘价/(g/100g)
≥
120
GB/T 5532
不溶性杂质/(%)
≤
0.2
GB/T 15688
铅(以Pb计)/(mg/kg)
≤
0.5
GB/T 5009.1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3
GB/T 5009.17
镉(以Cd计)/(mg/kg)
≤
0.5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2.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 (μg/kg)
≤
4.0
GB/T 5009.26
多氯联苯/(mg/kg)
≤
0.5
GB 5009.190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3.5 微生物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25
GB 4789.15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GB 4789.7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短缺量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件以下,随机抽取6件,每件取样50克,将所取样品混合,装于洁净、干燥的棕色玻璃容器中,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班次、产品类别、批号、取样日期和地点。其中200克用于检验,其余100克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磷脂、虾青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内涂环氧酚醛钢桶,应符合GB/T 325、GB 4805的规定。不得使用装食用动、植物油及以外的再生桶。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避光、通风、干燥处(在2-8℃环境中储存效果更佳),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