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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B 0004 S-2015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磷虾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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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B 0004 S-2015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磷虾油 2015 山东 海洋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 磷虾
Q/LHB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HB 0004S-2015 代替Q/LHB 0001S-2015 南极磷虾油 2015-06-05发布 2015-06-20实施 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4 Q/LHB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LHB 0001S-2015。 本标准由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福江、范宁宁、宗俊、周倩。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单位:名称: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济阳县正安北路14号。 4 南极磷虾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极磷虾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应于以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提油(采用乙醇等有机溶剂、低温逆流提取技术)、压榨过滤、分离、浓缩精制(采用物理学方法)、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磷虾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325.1 包装容器钢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5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的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 GB/T 5535.1 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一部分:乙醚提取法 GB/T 5537 粮油检验磷脂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SN/T 2327-2009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角黄素、虾青素的检测方法 3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1 原辅料 3.1.1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 南极大磷虾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南极磷虾粉应符合GB 10144的规定。应使用优质南极大磷虾或南极磷虾粉,不得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乙醇 应符合 GB 10343 食用酒精。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提油(萃取)→压榨(过滤)→分离→浓缩精制→包装。 3.3 感官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色泽 深红色或暗红色,色泽均匀一致 取样品10毫升,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具塞比色管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透明油状液体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磷虾油固有的滋味与气味,略有虾腥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特级 一级 磷脂/(g/100g) ≥ 50 42 GB/T 5537 EPA总量/(g/100g) ≥ 18 17 GB/T 17376、GB/T 17377 DHA总量/(g/100g) ≥ 10 8 GB/T 17376、GB/T 17377 虾青素/(mg/kg) ≥ 80 60 SN/T 2327-2009 酸价/(mgKOH/g) ≤ 6 9 GB/T 5530 过氧化值/(g/100g) ≤ 0.2 0.2 GB/T 5009.37 水分及挥发物/(%) ≤ 3.0 GB/T 5528 不皂化物/(%) ≤ 2.0 GB/T 5535.1 碘价/(g/100g) ≥ 120 GB/T 5532 不溶性杂质/(%) ≤ 0.2 GB/T 15688 铅(以Pb计)/(mg/kg)  ≤ 0.5 GB/T 5009.1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3 GB/T 5009.17 镉(以Cd计)/(mg/kg) ≤ 0.5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2.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 (μg/kg) ≤ 4.0 GB/T 5009.26 多氯联苯/(mg/kg) ≤ 0.5 GB 5009.190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3.5 微生物指标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25 GB 4789.15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GB 4789.7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短缺量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件以下,随机抽取6件,每件取样50克,将所取样品混合,装于洁净、干燥的棕色玻璃容器中,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班次、产品类别、批号、取样日期和地点。其中200克用于检验,其余100克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磷脂、虾青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内涂环氧酚醛钢桶,应符合GB/T 325、GB 4805的规定。不得使用装食用动、植物油及以外的再生桶。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避光、通风、干燥处(在2-8℃环境中储存效果更佳),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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