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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C
0010
S-2015
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复合菌发酵饮品
2015
山东
锦绣
制药
有限责任公司
复合
发酵
饮品
Q/SOM ××××—××××
Q/JXC
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XC 0010S-2015
复合菌发酵饮品
2015-05-20发布 2015-05-31实施
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1
Q/JXC 0010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济南微生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由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敬兰、王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济南微生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2007号。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藕池村43号。
III
复合菌发酵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菌发酵饮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啤酒麦芽、食用葡萄糖、酵母浸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小麦、姬松茸、芦笋、枸杞子、葛根、荞麦米、槐米、桑叶、桑椹、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芡实、茯苓、决明子、菊花、阿胶、玛咖、魔芋粉、白砂糖、低聚木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磷酸氢二钾、硫酸镁、蜂蜜、三氯蔗糖、人参(人工种植),经配制、灭菌、接种复合菌(包含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罗伊氏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发酵、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菌发酵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6 乳酸菌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3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DBS15/003 荞麦米
DBS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LY/T 1696 姬松茸
NY/T 494 魔芋粉
NY/T 760 芦笋
QB/T 1686 啤酒麦芽
QB/T 2984 低聚木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公告[2008]第20号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第13号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卫生监督发[2010]65号及卫计委关于食用菌公告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 啤酒麦芽
应符合QB/T 1686的规定。
3.1.3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4 酵母浸粉
应符合附录 A1 的规定。
3.1.5 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6 姬松茸
应符合LY/T 1696的规定。
3.1.7 芦笋
应符合NY/T 760的规定。
3.1.8 枸杞子、葛根、槐米、桑叶、桑椹、芡实、茯苓、决明子、菊花、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和规定。
3.1.9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3.1.10 玛咖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3.1.11 荞麦米
应符合DBS15/003的规定。
3.1.12 魔芋粉
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
3.1.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14 低聚木糖
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
3.1.15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16 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3.1.17 磷酸氢二钾
应符合GB 25561的规定。
3.1.18 硫酸镁
应符合GB 29207的规定。
3.1.19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20 三氯蔗糖
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
3.1.21 人参(人工种植)
应符合DBS22/024、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3.1.22 复合菌
菌种(包含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罗伊氏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购自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ICC),经过菌种鉴定并符合卫生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
3.1.2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制→灭菌→接种复合菌→发酵→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本应有的色泽
取产品20ml,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发酵芳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均匀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
0.5
GB 5009.5
总砷(以As计)/(mg/L) ≤
0.2
GB/T 5009.11
铅(Pb)/(mg/L) ≤
0.3
GB 5009.12
脲酶试验
阴性
GB/T 5009.186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
1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GB 4789.3
霉菌/(CFU /ml) ≤
20
GB 4789.15
酵母菌/(CFU /ml) ≤
20
GB 4789.15
表4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 CFU/mL
GB 4789.1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