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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H
0003
S-2015
济南文贞述黑参蚕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氨基酸复合固体饮料
2015
济南
文贞述黑参蚕鹿
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氨基酸
复合
固体
饮料
Q/SOM ××××—××××
Q/JWH
济南文贞述黑参蚕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WH 0003S-2015
氨基酸复合固体饮料
2015-08-10发布 2015-08-15实施
济南文贞述黑参蚕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1
Q/JWH 0003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文贞述黑参蚕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云清。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氨基酸复合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基酸复合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合氨基酸粉、黑豆、人参(人工种植)、蚕蛹粉、干鹿血(养殖梅花鹿)、绿茶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阿拉伯胶等,经粉碎、配料、制粒、干燥、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氨基酸复合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NY 317 鹿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04年 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2年 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Q/ZYXD 0002S 复合氨基酸粉
Q/ZYXD 0006S 蚕蛹粉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复合氨基酸粉
应符合Q/ZYXD 0002S的规定。
3.1.2 黑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3 人参(人工种植)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4 蚕蛹粉
应符合Q/ZYXD 0006S的规定。
3.1.5 干鹿血(养殖梅花鹿)
应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且符合NY 317的规定。
3.1.6 绿茶
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
3.1.7 焦糖色
应符合GB 8817的规定
3.1.8 阿拉伯胶
应符合GB 299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粉碎→配料→制粒→干燥→过筛→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与性状
白色或淡黄色、粉末状
取适量克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
15
GB 5009.5
水分/(g/100g) ≤
5.0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GB/T 18979
丝氨酸/(g/100g) ≥
1.5
GB 5009.124
天门冬氨酸/(g/100g) ≥
0.8
GB 5009.124
谷氨酸/(g/100g) ≥
1.0
GB 5009.124
亮氨酸/(g/100g) ≥
0.7
GB 5009.124
精氨酸/(g/100g) ≥
0.6
GB 5009.124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
9
GB 4789.3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氨基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17号公告等相关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铝箔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