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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Q
0001S-2012
液态糖调味料
0001
2012
液态
调味料
Q/JLS02-2005
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2-05发布
Q/JSQ
Q/JSQ 0001S-2012
液态糖调味料
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I
Q/JSQ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义。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JSQ 0001S-2012
液态糖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糖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木糖、麦芽糊精、三氯蔗糖、食用香精、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经混合加工制成的液态糖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255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1
3.1.2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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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4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
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7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3.1.8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无色或浅黄色
组织形态
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滋、气味
味甜,无其它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山梨酸钾/(g/kg)
≤
1.0
苯甲酸钠/(g/kg)
≤
1.0
三氯蔗糖a/(g/份)
≤
0.05
注:a每份为两滴。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2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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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试样置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并口感品尝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三氯蔗糖
按GB/T 2225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班次,同一次投料为一批。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瓶,作为检样。型式检验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0瓶,5瓶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检验,5瓶留样备用。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志、包装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为不定期抽检。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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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明确标注每次的最多使用量。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形式为瓶装,大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不得与污染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乱抛。
6.4 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贮。堆放高度适宜,堆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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