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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Q
0002
S-2015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弱碱性水
2015
济南
金水
泉水
有限公司
弱碱
Q/SOM ××××—××××
Q/JSQ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Q 0002S-2015
瓶(桶)装弱碱性水
2015-04-10发布 2015-04-20实施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
5
Q/HYS 0001S-2013
前言
王来贤,13064041121,WangLaiXi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双、刘磊、刘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Q/JSQ 0002S-2015
瓶(桶)装弱碱性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弱碱性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后刘官村金水泉路1号300米以下的机井水为原料经粗过滤、精细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瓶(桶)装弱碱性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T 2665 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生产工艺
包装用瓶
↓
水源水→粗过滤→精细过滤→臭氧杀菌→灌装→灯检→检验→成品→入库。
↑
桶、盖清洗消毒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T 5750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味和臭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pH值
7.35-8.50
GB/T 5750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GB/T 8538
耗氧量(O2)/(mg/L) ≤
2.0
GB/T 5750
铅(Pb)/(mg/L) ≤
0.01
GB 5009.12
总砷(As)/(mg/L) ≤
0.01
GB/T 5009.11
镉(Cd)/(mg/L) ≤
0.005
GB 5009.15
余氯/(mg/L) ≤
0.05
GB/T 5750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a/(Bq/L) ≤
0.5
总β放射性a/(Bq/L) ≤
1
四氯化碳/(mg/L) ≤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a/(mg/L) ≤
0.3
a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
5
0
0
GB 4789.3
铜绿假单胞菌
5
0
0
GB/T 8538
a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为6桶。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1.2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每批产品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时,判该批项目为合格批,有一项不合格(不包括微生物指标)时,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质量应分别符合QB 2460、GB 14942和QB/T 2665、GB 13113的规定。
6.2.2 包装盖采用PE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6.2.3 包装应端正美观,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和变潮。
6.4 贮存
6.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6.4.3 常温下储存。在摄氏零度以下温度环境中储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4.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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