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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Q 0002 S-2015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弱碱性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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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Q 0002 S-2015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弱碱性水 2015 济南 金水 泉水 有限公司 弱碱
Q/SOM ××××—×××× Q/JSQ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Q 0002S-2015 瓶(桶)装弱碱性水 2015-04-10发布 2015-04-20实施 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 5 Q/HYS 0001S-2013 前言 王来贤,13064041121,WangLaiXi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金水泉水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双、刘磊、刘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Q/JSQ 0002S-2015 瓶(桶)装弱碱性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弱碱性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后刘官村金水泉路1号300米以下的机井水为原料经粗过滤、精细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瓶(桶)装弱碱性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T 2665 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生产工艺 包装用瓶 ↓ 水源水→粗过滤→精细过滤→臭氧杀菌→灌装→灯检→检验→成品→入库。 ↑ 桶、盖清洗消毒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T 5750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味和臭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pH值 7.35-8.50 GB/T 5750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GB/T 8538 耗氧量(O2)/(mg/L) ≤ 2.0 GB/T 5750 铅(Pb)/(mg/L) ≤ 0.01 GB 5009.12 总砷(As)/(mg/L) ≤ 0.01 GB/T 5009.11 镉(Cd)/(mg/L) ≤ 0.005 GB 5009.15 余氯/(mg/L) ≤ 0.05 GB/T 5750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a/(Bq/L) ≤ 0.5 总β放射性a/(Bq/L) ≤ 1 四氯化碳/(mg/L) ≤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a/(mg/L) ≤ 0.3 a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 5 0 0 GB 4789.3 铜绿假单胞菌 5 0 0 GB/T 8538 a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为6桶。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1.2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每批产品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时,判该批项目为合格批,有一项不合格(不包括微生物指标)时,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质量应分别符合QB 2460、GB 14942和QB/T 2665、GB 13113的规定。 6.2.2 包装盖采用PE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6.2.3 包装应端正美观,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和变潮。 6.4 贮存 6.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6.4.3 常温下储存。在摄氏零度以下温度环境中储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4.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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