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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YG 0001 S-2015 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苏打水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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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YG 0001 S-2015 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苏打水饮料 2015 济南 阳光 食品有限公司 苏打水 饮料
Q/SOM ××××—×××× Q/JNYG 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NYG0001S-2015 代替Q/JNYG0001S-2012 苏打水饮料 2015-06-12发布 2015-06-20实施 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 Q/JNYG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JNYG0001S-2012(润音牌苏打水饮料)。 本标准由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哲。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苏打水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纯净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碳酸氢钠、乙酰磺胺酸钾,经调配、混匀、杀菌、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苏打水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纯净水 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1.3 木糖醇 应符合 GB 13509的规定。 3.1.4 乙酰磺胺酸钾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3.1.5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辅料过滤→↓ 瓶、盖消毒→↓ 纯净水→调配→混匀→杀菌→灌装→灯检→喷码→包装→检验→装箱→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清澈透明 滋味与气味 味甜,无异味 性 状 均匀一致的透明液体,无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值 7.0-8.5 GB 17323 碳酸氢钠(Na)/(g/L) 0.1-12 GB/T 5009.91 总砷(As)/(mg/L) ≤ 0.2 GB/T 5009.11 铅(Pb)/(mg/L)      ≤ 0.3 GB 5009.12 乙酰磺胺酸钾/(g/L) ≤ 0.3 GB/T 5009.14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a 菌落总数/(cfu/g) ≤ 1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 3 GB 4789.3 霉菌/(cfu/g)         ≤ 10 GB 4789.15 酵母菌/(cfu /g) ≤ 10 GB 4789.15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表4 致病菌限量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或/25 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mL) 1000 CFU/g(mL)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从样品中取出1瓶,将本品倒入烧杯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 理化检验 见表2。 6.3 微生物检验 见表3。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300箱以下,随机抽取8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10瓶用于检验,其余6瓶留样备查。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化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采用聚酯(PET)包装瓶,应符合GB 13113 、QB 2357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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