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JNXS
0001
S-2015
济南熊氏食品有限公司
腌腊肉制品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腊肉
制品
Q/SOM ××××—××××
Q/JNXS
济南熊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NXS 0001S-2015
代替Q/JNXS 0001S-2012
腌腊肉制品
2015-10-15发布 2015-10-30实施
济南熊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
Q/JNXS 0001S-201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JNXS 0001S-2012《腌腊肉制品》。
本标准由济南熊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维林。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4
腌腊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腊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应于以经检疫合格的鲜(冻)猪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白酒、酱油、大豆分离蛋白、香辛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亚硝酸钠、卡拉胶,经清洗、注射、腌制、修整成型、滚揉、烤制烟熏、晾晒、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腌腊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9 肉与肉制品 聚磷酸盐测定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044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0371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冻)猪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1.3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4 酱油
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1.5 大豆分离蛋白
应符合GB/T 2037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1.6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GB 2762的规定。
3.1.7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
3.1.8 亚硝酸钠
应符合GB 1907的规定。
3.1.9 卡拉胶
应符合GB 15044的规定。
3.1.1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选料→清洗→注射→腌制→修整成型→滚揉→烘烤烟熏→晾晒→包装→检验→成品。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性状
具有本品固有的组织形态,脂肪团聚于液面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铬(以Cr计)/(mg/kg) ≤
1.0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3.0
苯并[a]芘/(μg/kg) ≤
5.0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30
三聚磷酸钠(以磷酸根计)/(g/kg) ≤
5.0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通过眼鼻口手等感官进行评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处理样品,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三聚磷酸钠
按GB/T 9695.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最小包装至少2袋(不低于1000克),其中6袋用于检验,其余6袋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用备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产品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应美观、牢固。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储存,保质期3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