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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G
0004
S-2013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人参枸杞片压片糖果
2013
济南
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人参
枸杞
压片
糖果
Q/ JLG0004S -2013
Q/JLG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JLG0004S -2013
人参枸杞片
(压片糖果)
2013-12-25发布 2013-12-25实施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嵘。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院内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培训楼500室
人参枸杞片
(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枸杞片(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参(人工种殖)、枸杞子为主要原料,添加黄精和适量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甜菊糖苷、食用香精、硬脂酸镁等,经粉碎、混合、煎煮、过滤、蒸发、压片、包装、灭菌、检验、入库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可食用的人参枸杞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505 食用香精
YBB 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的规定。
3.1.2 枸杞子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3 黄精、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的规定。
3.1.4 甜菊糖苷
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
3.1.5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7 其他原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配料→粉碎→混合→煎煮→过滤→蒸发→压片→分装→外包装→灭菌(钴60辐照剂量≤6KGY)→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微红色片剂
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
滋味
无异味
性 状
片状
杂 质
无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8.0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
0.2
GB /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2
GB/T 5009.19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GB/T 5009.34
总皂甙(以人参皂甙Re计)/(mg/ kg)≥
50.0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750
GB /T 4789.24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cfu/g) ≤
25
酵母菌/(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6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无感官指标以外的异常。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总皂甙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保健食品中总皂甙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4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个包装,其中8个包装用于检验,其余4个包装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标签表示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还应标注辐照标识、不适宜人群和最大食用量。
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1.3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
8.1.4 每日最大食用限量:每人每天人参食用量不得超过3g。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9683、GB 9687、GB 9688、YBB 00122002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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