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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G 0003 S-2013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海参桑葚袋泡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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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G 0003 S-2013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海参桑葚袋泡茶 2013 济南 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海参 桑葚 袋泡茶
Q/ JLG0003S -2013 Q/JLG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JLG0003S -2013 海参桑葚袋泡茶 2013-12-25发布 2013-12-25实施 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嵘。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济南绿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院内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培训楼500室 海参桑椹袋泡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桑椹袋泡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桑椹为主要原料,辅以枸杞、蒲公英、栀子、红枣、绿茶等原料,经过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分装、包装、灭菌、检验、入库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冲饮的海参桑椹袋泡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8583 干海参 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4456.1 绿茶 笫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22806 白卡纸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 应符合GB 8583、GB 10144 的规定。 3.1.2 桑椹 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3.1.3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4 蒲公英 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3.1.5 栀子 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3.1.6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7 绿茶 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 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干燥→配料→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分装→外包装→灭菌(钴60辐照剂量≤6KGY)→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色 泽 褐色至黑褐色颗粒 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 滋味与气味 无异味 性 状 颗粒状 杂 质 无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8.0 GB 5009.3 水浸出物量/(g/100g) ≥ 18.0 GB/T 803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 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2 GB/T 5009.19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 4789.3 霉菌/(cfu/g)            ≤ 25 GB 4789.15 酵母菌/(cfu/g)         ≤ 25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5袋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水浸出物量 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个包装,其中8个包装用于检验,其余4个包装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还应标注辐照标识。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专用袋泡茶绵纸,应符合GB/T 25436、GB 9691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每袋3克,最小包装可用纸盒,每盒10袋或20袋,纸盒应符合GB/T 22806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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