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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Z 0001 S-2014 济南康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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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Z 0001 S-2014 济南康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蒜 2014 济南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Q/SOM ××××—×××× Q/JKZ 济南康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KZ 0001S-2014 黒蒜 2014-03-30发布 2014-04-05实施 济南康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3 Q/JKZ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康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祥岭。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黒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黒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大蒜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分级、恒温恒湿发酵、后熟、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黒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48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蒜 应符合SB/T 10348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分级→恒温恒湿发酵→后熟→内包装→检验→外包装→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深褐色至黑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蒜型完整,表皮完好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45 铅(以Pb计)/(mg/kg) ≤      0.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镉(以Cd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NaNO2)/(mg/kg) ≤ 4 六六六/(mg/kg) ≤ 0.05 滴滴涕/(mg/kg) ≤ 0.05 氯菊酯/(mg/kg) ≤ 1.0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氯菊酯 按GB/T 5009.1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塑料袋或塑料瓶装,应符合GB 9683、GB 9687 或GB 1311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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