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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L
0001S-2012
冷面
0001
2012
Q/JJL
锦州市太和区聚隆食品厂 发布
2012-02-29实施
2012-02-01发布
冷 面
Q/JJL 0001S-2012
锦州市太和区聚隆食品厂企业标准
1
Q/JJL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锦州市太和区聚隆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艳秋。
本标准
属首次发布。
Ⅰ
Q/JJL 0001S-2012
冷 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面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荞麦粉、玉米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淀粉、食盐、碳酸钠等经机制加工制成的冷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1886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3 玉米粉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LS/T 3212 挂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水分含量不同分为:干冷面、湿冷面、切面。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4.1.4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规定。
1
4.1.5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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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规定。
4.1.7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光滑整齐、粗细均匀
色 泽
本品固有色泽
滋 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牙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冷面
湿冷面、切面
水分(g/100g)
≤
15
45
酸度(以KHO计)/( mL/10g)
≤
4.0
烹调损失/%
≤
15
断条率/%
≤
5.0
4.4 卫生要求
无虫害、无污染,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标准规定。
4.7 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外观、色泽、杂质
2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检查外观、色泽、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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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滋味、烹调性
取100g冷面放入500mL水的容器中,加热煮沸5min,轻轻搅拌,观察冷面的形态及水澄清,用鼻
嗅、口尝对滋味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酸度
按GB/T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烹调损失、断条率
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5kg),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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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产品外包装物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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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冷库内,冷库温度-8℃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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