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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1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红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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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1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红糖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 红糖
Q/SOM ××××—×××× Q/JKH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KH 0001S-2015 代替Q/JKH 0001S-2013 花色红糖 2013-07-30发布 2013-08-10实施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 Q/JKH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JKH 0001S-2013《花色红糖》。 本标准由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宝。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花色红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色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赤砂糖为原料,以大枣粉、阿胶粉、生姜粉、枸杞粉、山楂粉为辅料,经混合、包装而成的花色红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最大限量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花色红糖按添加辅料不同分为:阿胶红糖、姜粉红糖、大枣红糖、枸杞红糖、大枣阿胶红糖、山楂红糖六种。 3.1 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 3.2 姜粉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姜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姜粉红糖。 3.3 大枣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红糖(阿胶含量≥0.01%)。 3.4 枸杞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枸杞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枸杞红糖(阿胶含量≥0.01%)。 3.5 大枣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枸杞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 3.6 山楂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山楂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山楂红糖。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赤砂糖 应符合GB 13104、QB/T 2343.1的规定。 4.1.3 大枣粉、山楂粉 应符合GB 2762、GB 29921的规定。 4.1.4 阿胶粉、枸杞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5 生姜粉 应符合GB 2762、NY/T 1073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红色或黄褐色 滋味与气味 香甜并具有轻微的辅料应有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粉末状,无明显黑点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糖/(g/100g) ≥ 80.0 干燥失重/(g/100g) ≤ 3.5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30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70 蛋白质/(g/100g)(仅限阿胶红糖) ≥ 0.01 展青霉素/(ug/kg)(仅限山楂红糖) ≤ 50 4.5 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螨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1 k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总糖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干燥失重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生物检验 6.3.1 螨 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检验人员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6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内容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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