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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1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红糖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
红糖
Q/SOM ××××—××××
Q/JKH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KH 0001S-2015
代替Q/JKH 0001S-2013
花色红糖
2013-07-30发布 2013-08-10实施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
Q/JKH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JKH 0001S-2013《花色红糖》。
本标准由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宝。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花色红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色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赤砂糖为原料,以大枣粉、阿胶粉、生姜粉、枸杞粉、山楂粉为辅料,经混合、包装而成的花色红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最大限量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花色红糖按添加辅料不同分为:阿胶红糖、姜粉红糖、大枣红糖、枸杞红糖、大枣阿胶红糖、山楂红糖六种。
3.1 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
3.2 姜粉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姜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姜粉红糖。
3.3 大枣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红糖(阿胶含量≥0.01%)。
3.4 枸杞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枸杞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枸杞红糖(阿胶含量≥0.01%)。
3.5 大枣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枸杞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
3.6 山楂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山楂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山楂红糖。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赤砂糖
应符合GB 13104、QB/T 2343.1的规定。
4.1.3 大枣粉、山楂粉
应符合GB 2762、GB 29921的规定。
4.1.4 阿胶粉、枸杞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5 生姜粉
应符合GB 2762、NY/T 1073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红色或黄褐色
滋味与气味
香甜并具有轻微的辅料应有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粉末状,无明显黑点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糖/(g/100g) ≥
80.0
干燥失重/(g/100g) ≤
3.5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30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70
蛋白质/(g/100g)(仅限阿胶红糖) ≥
0.01
展青霉素/(ug/kg)(仅限山楂红糖) ≤
50
4.5 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螨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1 k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总糖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干燥失重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生物检验
6.3.1 螨
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检验人员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6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内容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