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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5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冰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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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5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冰糖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 冰糖
Q/SOM ××××—×××× Q/JKH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KH 0005S-2015 代替Q/JKH 0005S-2013 花色冰糖 2013-07-30发布 2013-08-10实施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JKH 0005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JKH 0005S-2013《花色冰糖》。 本标准由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宝。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花色冰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色冰糖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为原料,经包装(分装)而成的花色冰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分类 3.1 花色冰糖 生产厂以白砂糖为原料,用浓缩梨汁、菊花煮汁、金银花煮汁、百合煮汁代替普通的溶剂水,经溶解、熬制、过滤、结晶、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不同花色的花色冰糖。 3.2 分类 按生产使用溶剂不同分为: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包装(分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无色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干燥有光泽 滋味与气味 甜味,无异味 性状 不规则块状,无砂心、砂底 杂质 无明显黑点和其它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蔗糖/(g/100g) ≥ 98.0 还原糖/(g/100g) ≤ 0.50 干燥失重/(g/100g) ≤ 1.4 电导灰分/(g/100g) ≤ 0.10 色值/(IU) ≤ 1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20 4.5 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螨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产品样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 按GB 3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生物检验 6.3.1 螨 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4罐(盒),其中16罐(盒)用于检验,其余8罐(盒)留样备查。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4.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 8.4.1.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4.2 型式检验 8.4.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6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聚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9687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物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常温下贮存,保质期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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