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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W
0002
S-2013
济南金银花味精有限责任公司
复合调味料
2013
济南
金银花
味精
有限责任公司
复合
调味料
Q/SOM ××××—××××
Q/JHW
济南金银花味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HW 0002S-2013
复合调味料
2013-12-13发布 2013-12-20实施
济南金银花味精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1
Q/JHW0002S-201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金银花味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兴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和谷氨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和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经混合、干燥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合→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白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结晶状颗粒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
氯化钠/(g/100g) ≤
55
谷氨酸钠/(g/100g) ≥
30
总氮(以N计)/(g/100g)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样品均匀摊放在白色滤纸或玻璃器皿上,通过目测法观察其颜色及有无外来杂质;将样品稀释成0.2%的水溶液,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T 8967中7.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谷氨酸钠、总氮
按SB/T 1037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至少2kg(至少4个独立包装)。平均分成2份, 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钠和谷氨酸钠。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10004、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