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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D
0022-2015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五菇枸杞汤料粉
0022
2015
全国
供销合作
总社
济南
果蔬华德
公司
枸杞
汤料
Q/SOM ××××—××××
Q/JHD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企业标准
Q/JHD 0022-2015
五菇枸杞汤料粉
2015-07-07发布 2015-07-20实施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发布
1
Q/JHD 0022-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萍 李新胜 马超 古静燕 王朝川 孟晓峰。
III
五菇枸杞汤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菇枸杞汤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针菇、枸杞、银耳、香菇、黑木耳、毛木耳为主要原料,经配料、干燥、粉碎、混合、分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金针菇枸杞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隔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051 绿色食品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金针菇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2 枸杞
应符合NY/T 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3 银耳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4 香菇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5 黑木耳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6 毛木耳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检验→配料→干燥→粉碎→混合→分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内容物为黄棕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正常的滋味和气味
性 状
内容物为粉末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0.0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铅(以Pb计)/( 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0
霉菌,cfu/g ≤
50
3.6致病菌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