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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 0003 S-2013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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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 0003 S-2013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料 2013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
Q/JH 0003S-2013 Q/JH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 0003S-2013 代替Q/JH 0003S-2013 腌渍料 2013-12-4发布 2013-12-11实施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JH 0003S-2013《腌渍料》。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慎佐、段思华 、王才博、张慧慧。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腌渍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渍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食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味精)、辣椒粉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辣椒红等,经原辅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工制成的腌渍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QB/T 1079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香辛料 应色、香、味正常,无霉变,并应符合GB/T 12729.1 、GB/T 15691的规定。 3.1.2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 317的规定。 3.1.4 辣椒粉 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 GB/T 8967的规定。 3.1.6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GB 10795 的规定。 3.1.7 辣椒红 应符合 GB 10783 的规定。 3.1.8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 3.1.9 二氧化硅 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味 滋味与气味 香辛味纯正,无不良气 性 状 粉末状或颗粒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4 食盐(以NaCl)/(g/100g) ≤ 40 总灰分/% ≤ 1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 0.01 总氮(以N计)/(g/100g) ≥ 0.01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临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灰分 按GB/T 12729.7规定方法测定。 6.2.4 总氮 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1272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采用塑料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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