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JH
0003
S-2013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料
2013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
Q/JH 0003S-2013
Q/JH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 0003S-2013
代替Q/JH 0003S-2013
腌渍料
2013-12-4发布 2013-12-11实施
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JH 0003S-2013《腌渍料》。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慎佐、段思华 、王才博、张慧慧。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腌渍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渍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食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味精)、辣椒粉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辣椒红等,经原辅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工制成的腌渍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QB/T 1079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香辛料
应色、香、味正常,无霉变,并应符合GB/T 12729.1 、GB/T 15691的规定。
3.1.2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 317的规定。
3.1.4 辣椒粉
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 GB/T 8967的规定。
3.1.6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GB 10795 的规定。
3.1.7 辣椒红
应符合 GB 10783 的规定。
3.1.8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
3.1.9 二氧化硅
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味
滋味与气味
香辛味纯正,无不良气
性 状
粉末状或颗粒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4
食盐(以NaCl)/(g/100g) ≤
40
总灰分/% ≤
1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
0.01
总氮(以N计)/(g/100g) ≥
0.01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临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灰分
按GB/T 12729.7规定方法测定。
6.2.4 总氮
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1272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采用塑料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