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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Y
0004S-2014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
代用茶
0004
2014
济南
崇阳
有限公司
用茶
Q/SOM ××××—××××
Q/JCY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CY 0004S-2014
代用茶
2014-03-10发布 2014-03-21实施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Q/JCY 0004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三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分类、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可食用花卉(菊花茶、重瓣红玫瑰花茶、金银花茶、百合茶等)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干燥、内包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
DBS61/ 0003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安全要求
3 分类
根据所用原料的不同分为:菊花茶、重瓣红玫瑰花茶、金银花茶、百合茶。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菊花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2 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
4.1.3 金银花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4 百合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干燥→内包装→外包装→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不含有非本品类夹杂物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3.0
总灰分/(%) ≤
8.0
铅(以Pb计)/(mg/kg) ≤
5.0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100
敌敌畏/(mg/kg) ≤
0.2
乐果/(mg/kg) ≤
0.8
六六六/(mg/kg) ≤
0.2
滴滴涕/(mg/kg) ≤
0.2
注:其他农药残留量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叶底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致病菌
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以净含量计)。所抽样品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600g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H/T 10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膜袋材料或纸袋,应符合GB 9683 或GB 11680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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