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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Y 0002 S-2014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 乌龙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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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Y 0002 S-2014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 乌龙茶 2014 济南 崇阳 有限公司
Q/SOM ××××—×××× Q/JCY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CY 0002S-2014 乌龙茶 2014-03-10发布 2014-03-21实施 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Q/JCY 0002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崇阳茶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三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乌龙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龙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原产地为福建、台湾等地的乌龙茶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干燥、内包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 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的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的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乌龙茶 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T 30357.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干燥→内包装→外包装→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 性 状 具有本品应有的性状 杂 质 不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质量分数)/(%) ≤ 7.5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碎茶(质量分数)/(%) ≤ 16.0 粉末(质量分数)/(%) ≤ 1.3 铅(以Pb计)/(mg/kg) ≤ 5.0 稀土/(mg/kg) ≤ 2.0 杀螟硫磷/(mg/kg) ≤ 0.5 乙酰甲胺磷/(mg/kg) ≤ 0.1 氯氰菊酯/(mg/kg) ≤ 20.0 溴氰菊酯/(mg/kg) ≤ 10.0 氟氰戊菊酯/(mg/kg) ≤ 20.0 六六六、滴滴涕/(mg/kg) ≤ 0.2 氯菊酯/(mg/kg) ≤ 20.0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23776规定的相应方法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830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粉末、碎茶 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稀土限量 按GB 5009.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检验。 5.2.7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8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氟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氯菊酯 按GB/T 5009.1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致病菌 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GB/T 8302规定的方法抽样。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粉末、碎茶。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污染物限量或农药残留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H/T 10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膜袋材料或纸袋,应符合GB 9683 或GB 11680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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