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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 0003 S-2015 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谷物加工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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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 0003 S-2015 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谷物加工品 2015 济南 西亚 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 谷物 加工品
Q/SOM ××××—×××× Q/HL 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 0003S-2015 复合谷物加工品 2015-07-25发布 2015-08-10实施 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 Q/HL 0003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凤玲。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复合谷物加工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谷物加工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大麦、黑小麦、黑麦、燕麦、麦片、玉米、糙米、黍子、高粱、亚麻籽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过磁筛选、粉碎、配料、混合、检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复合谷物加工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209 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1 亚麻籽 GB/T 15684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 GB/T 18810 糙米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19640 麦片类卫生标准 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503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2 大麦 应符合GB/T 11760的规定。 3.1.3 黑小麦、黑麦、燕麦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4 麦片 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 3.1.5 玉米 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3.1.6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 3.1.7 黍子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8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3.1.9 亚麻籽 应符合GB/T 15681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过磁筛选→粉碎→配料→混合→检验→包装→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异色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白磁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均有本品应有的性状,无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2.0 GB 5009.3 脂肪酸值(以干基计)(KOH)/ ( mg/100g) ≤ 70 GB/T 15684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镉(以Cd计)/(mg/kg) ≤ 0.1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 0.02 GB/T 5009.17 铬(以Cr计)/(mg/kg) ≤ 1.0 GB 5009.123 苯并(a)芘/(μg/kg ) ≤ 5.0 GB/T 5009.27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 5.0 GB/T 18979 赭曲霉毒素A/(μg/kg ) ≤ 5.0 GB/T 23502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kg ) ≤ 1000 GB/T 23503 玉米赤霉烯酮/(μg/kg ) ≤ 60 GB/T 5009.209 六六六和滴滴涕/(mg/kg) ≤ 0.05 GB/T 5009.19 甲基毒死蜱/(mg/kg) ≤ 5 GB/T 19649 溴氰菊酯/(mg/kg) ≤ 0.5 GB/T 5009.110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符合GB 2763规定。 3.5 致病菌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袋以下,随机抽取6袋,每袋取样200g,其中800g用于检验,其余400g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致病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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