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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T
0009
S-2013
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
阿胶龟元酒
2013
山东
宏济堂
阿胶
有限公司
龟元酒
Q/HJT0009S-2013
Q/HJT
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JT0009S-2013
阿胶龟元酒
2013-04-18发布 2013-04-18实施
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清霞。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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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龟元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龟元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以本公司生产的阿胶龟元浆为主要原料,经配料、过滤、灌装、 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阿胶龟元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或双瓦楞纸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3121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Q/HJT 008S-2012 东流水阿胶龟元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阿胶龟元浆
应符合 Q/HJT008-2012企业标准的规定。
3.1.2 浓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匀→过滤→静置→过滤→灌装→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红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气味,酒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与形态
透明液体,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沉淀;低温时(10°C以下)允许出现失光混浊现象,温度升高应恢复正常。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指 标
酒精度(20°C)/(%vol)
36±2
蛋白质/(g/100ML) ≥
) ≥
15
0.5
甲醇/(g/L) ≤
0.6
可溶性固形物/% ≥
) ≥
15
铅(以Pb计)/(mg/L) ≤
0.5
0.2
氰化物(以HCN计)/(mg/L) ≤
8.0
3.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通过目测、口尝评定其外观、色泽、滋味、气味及组织形态和杂质。
5.2 理化检验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方法测定。
5.2.3 酒精度、甲醇、铅、氰化物
按 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批抽样,以瓶计。按千分之三的比例随机抽样,每批采样不得少于6瓶。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被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型式检验
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要求,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应符合GB/T 24694、GB 13121标准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0°C一下运输和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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