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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SP
0002
S-2015
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
杂粮羹粥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杂粮
Q/SOM ××××—××××
Q/HHSP
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HSP 0002S-2015
杂粮羹(粥)
2015-07-12发布 2015-07-25实施
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HHSP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杂粮羹(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羹(粥)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麦仁、小米、黑米、玉米、糙米、高粱、花生、红豆、绿豆、豌豆、黑豆、荞麦、燕麦等粮食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坚果、肉类、蛋类、水产类、食用菌、食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琼脂、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切分或不切分,粉碎或不粉碎)、配料、调制、灌装、灭菌并熟化,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流质或半流质杂粮羹(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T 1532 花生
GB 197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琼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 2749 蛋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1766 小米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8810 糙米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NY/T 832 黑米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NY/T 1712 绿色食品 干制水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米
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2 麦仁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3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3.1.4 黑米
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
3.1.5 玉米
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3.1.6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
3.1.7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要求
3.1.8 花生
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9 红豆、绿豆、豌豆、黑豆
应符合NY/T 285的规定。
3.1.10 荞麦
应符合NY/T 894的要求。
3.1.11 燕麦
应符合NY/T 892的要求。
3.1.12 果蔬
应干净整齐、无劣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13 坚果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3.1.14 肉类
应符合GB 16869或GB 2707的规定。
3.1.15 蛋类
应符合GB 2748或GB 2749的规定。
3.1.16 水产类
应符合GB 2733或NY/T 1712的规定。
3.1.17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18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1.19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0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1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22 琼脂
应符合GB 1975的规定。
3.1.23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2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调制→灌装→灭菌并熟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样适量与无色玻璃皿中,于自然光下观其色彩、体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香味,无异味
性 状
应有该产品品应有的性状和体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90
GB 5009.3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g) ≥
10
GB/T 10786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ug/kg) ≤
5.0
GB/T 18979
注:水分和可溶性固形物取其一检测。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GB/T 4789.3-2003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个销售包装,其中12个用于检验,其余4个留样备查。250箱以上,按规定取样检验。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或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或聚丙烯成型品包装,应分别符合GB 9687或GB 9688的规定。
8.2.1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