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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Y
0025S-2012
美味海参
0025
2012
美味
海参
Q/DZY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Y 0025S-2012
美味海参
2012-02-01 发布 2012-03-08实施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DZY 002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世明、王云、黄万成、吴伽玲、郭焱。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ZY 0025S-2012
美味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味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调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软包装海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1
Q/DZY 0025S-201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采用无污染、无异味、新鲜或冷冻,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5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黑褐色
组织与形态
肉质组织嫩软,较有弹性,允许袋内微有汤汁
滋、气味
咸淡适口,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以NaCl计)/%
≤
3.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 /(mg/kg)
≤
2.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合计。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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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兽药残留量
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
3.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盐分
按SC/T 30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5.3.3 致病菌
3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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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及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要求强度好,封口(缝口)牢固,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等包装,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
6.3 运输
运输工具产品应清洁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的冷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4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 0℃-4℃保质期为6个月;-18℃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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