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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Y
0026S-2012
软烤即食海产品
0026
2012
即食
海产品
Q/DZY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Y 0026S-2012
软烤即食海产品
2012-02-02 发布 2012-03-08实施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DZY 0026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世明、王云、黄万成、吴伽玲、郭焱。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ZY 0026S-2012
软烤即食海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烤即食海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产品鱼、贝、虾、蟹、头足为原料,经调味、烘烤、熏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软烤即食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1535 大豆油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41 水产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Q/DZY 0026S-201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采用无污染、新鲜或冷冻的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3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 规定。
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
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6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 8967规定。
3.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色泽
组织与形态
形态完整,肉质较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鲜滋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
≤
4.0
无机砷/(mg/kg)
≤
0.5
铅/(mg/kg)
≤
0.5
甲基汞/(mg/kg)
≤
0.5
苯并(a)芘/(μg/kg)
≤
5(烧烤、烟熏产品)
多氯联苯/(mg/kg)
≤
2.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合计。
3.4 微生物指标
2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Q/DZY 0026S-2012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兽药残留量
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
3.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盐分
按SC/T 30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苯并(a)芘
按SC/T 304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3
4.3.3 致病菌
Q/DZY 0026S-2012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要求强度好,封口(缝口)牢固,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等包装,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
6.3 运输
运输工具产品应清洁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的冷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4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避光保质期为6个月;0℃-8℃冷藏保质期为9个月。
Q/DZY 0026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