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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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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0001 2012 蜂蜜 提取 制品
Q/DZZ 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2012-02-08 发布 2012-03-15 实施 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DZZ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朋龙、李同信。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提取蜜香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种蜂蜜、蜂花粉等蜂产品为主要原料,以生活饮用水等为辅料,经过糊化、催化等工艺制成的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97 蜂王浆 GB 14963 蜂蜜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H/T 1014 蜂花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1 3.1 原辅料要求 Q/DZZ 0001S-2012 3.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3 蜂王浆:应符合GB 9697 规定。 3.1.4 蜂花粉:应符合GH/T 1014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棕色、棕色或褐色液体,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 常温下呈均匀粘稠液体状 滋、气味 口感甜润,有蜜源植物、花或坚果等的香气,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45 还原糖(以转化糖计)/% ≥ 25 砷(以As计)/(mg/kg) ≤ 1.0 铅(以Pb计)/(mg/kg)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g) ≤ 0.3 霉菌/(cfu/g) ≤ 2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2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DZZ 0001S-2012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3.8 农药和药物残留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以人体感官进行测定。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还原糖 按GB/T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霉菌总数 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生产日期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个最小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 5.2 出厂检验 3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Q/DZZ 0001S-2012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志应牢固,印刷应清晰。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 6.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概述; b) 使用方法(使用效果、范围); c) 注意事项。 6.3 包装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 6.4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异味、有素养和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5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异味、 有毒和污染的物品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 4 Q/DZZ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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