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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0001
2012
蜂蜜
提取
制品
Q/DZZ
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2012-02-08 发布 2012-03-15 实施
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DZZ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朋龙、李同信。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提取蜜香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种蜂蜜、蜂花粉等蜂产品为主要原料,以生活饮用水等为辅料,经过糊化、催化等工艺制成的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97 蜂王浆
GB 14963 蜂蜜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H/T 1014 蜂花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1
3.1 原辅料要求
Q/DZZ 0001S-2012
3.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3 蜂王浆:应符合GB 9697 规定。
3.1.4 蜂花粉:应符合GH/T 1014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棕色、棕色或褐色液体,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
常温下呈均匀粘稠液体状
滋、气味
口感甜润,有蜜源植物、花或坚果等的香气,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45
还原糖(以转化糖计)/%
≥
25
砷(以As计)/(mg/kg)
≤
1.0
铅(以Pb计)/(mg/kg)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g)
≤
0.3
霉菌/(cfu/g)
≤
2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2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DZZ 0001S-2012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3.8 农药和药物残留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以人体感官进行测定。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还原糖
按GB/T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霉菌总数
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生产日期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个最小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
5.2 出厂检验
3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Q/DZZ 0001S-2012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志应牢固,印刷应清晰。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
6.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概述;
b) 使用方法(使用效果、范围);
c) 注意事项。
6.3 包装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
6.4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异味、有素养和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5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异味、 有毒和污染的物品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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