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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F
0001
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火锅底料
2013
灯塔市
延发顺
火锅
底料厂
Q/DYF 0001S-2013
Q/DYF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发布
2013-08-15实施
2013-07-16发布
火锅底料
Q/DYF 0001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污染物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喜龙。
本标准
属首次发布。
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虾米、扇贝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配制而成的火锅底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 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 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扇贝、虾米干制品: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无异味;应符合GB2762、GB 10144和国家有关鱼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肉质坚实,完整、无虫蛀,无霉变
滋、气味
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35
食盐(以NaCI计)/( %) ≤
2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1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6
无机砷/(mg/kg) ≤
0.5
铅(Pb)/(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标准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
按 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 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 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酸价
按 GB/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过氧化值
按 GB/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 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查验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 组批和抽样
5.2.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配料、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2 抽样方法
检验样品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2kg,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一份备用。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
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3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
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产品外包装上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具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包装箱应垫离,离地10cm,离墙 20cm以上。
6.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8个月。
Q/DYF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