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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F 0001 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火锅底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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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F 0001 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火锅底料 2013 灯塔市 延发顺 火锅 底料厂
Q/DYF 0001S-2013 Q/DYF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发布 2013-08-15实施 2013-07-16发布 火锅底料 Q/DYF 0001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污染物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喜龙。 本标准 属首次发布。 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虾米、扇贝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配制而成的火锅底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 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 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扇贝、虾米干制品: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无异味;应符合GB2762、GB 10144和国家有关鱼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肉质坚实,完整、无虫蛀,无霉变 滋、气味 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35 食盐(以NaCI计)/( %) ≤ 2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1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6 无机砷/(mg/kg) ≤ 0.5 铅(Pb)/(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标准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 按 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 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 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酸价 按 GB/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过氧化值 按 GB/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 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查验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 组批和抽样 5.2.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配料、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2 抽样方法 检验样品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2kg,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一份备用。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 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3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 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产品外包装上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具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包装箱应垫离,离地10cm,离墙 20cm以上。 6.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8个月。 Q/DYF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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