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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L
0013S-2013
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0013
2013
大连
新玉麟
海洋
珍品
有限公司
即食
海参
Q/DYL
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YL 0013S—2013
代替 Q/ DXYL 0013S-2010
即 食 海 参
2013 - 08 - 13发布
2013 - 09 - 12实施
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发布
Q/DYL 0013S—2013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的。
本标准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本企业制定本标准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颖、孙日成、周清衿、于金魁。
本标准属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的主要区别是:
1、标准号变为三位。
2、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增加对产品术语和定义的描述。
3、更新相关引用标准。
I
Q/DYL 0013S—2013
即 食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盐渍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预煮、水发、调味(或不调味)、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即食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215 盐渍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即食海参
海参经去内脏、清洗、水煮、发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包装内带有纯净水,开袋即可食用。
3.2 高压煨参
本产品是即食海参的一种,海参经去内脏、清洗、水煮、调味、包装、高压杀菌等工艺制作而成。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新鲜海参要求外形完整、质量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盐渍海参质量应符合SC/T 3215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4.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淡褐色,有光泽
组织形态
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整,无腐烂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即食海参
高压煨参
蛋白质/%
≥3.5
≥10.0
固形物%
≥50
—
盐分(以氯化钠计)/%
≤3.0
无机砷 (以As计)/(mg/kg)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多氯联苯/(mg/kg)
≤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g)
≤0.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食品中污染物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8 食品中的药残应符合GB 2763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4.9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应符合GB/T 23871的规定5试验方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测定
5.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测定方法。
5.2.3 盐分
按GB/T 12457 规定的测定方法。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测定方法。
5.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测定方法。
5.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测定方法
5.2.7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测定方法。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测定方法。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测定方法。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测定方法。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作为检验样品。抽样方法按SC/T 3016规定执行。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固形物、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形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形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7.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产品应有垫离,离墙20cm,离地10cm。
即食海参自生产之日起0℃~4℃保存,保质期为3个月;-18℃以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
高压煨参自生产之日起0℃~4℃保存,保质期为6个月;-18℃以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
Q/DYL 001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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